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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核算管理规定

2022-03-21 来源:九壹网
 薪酬核算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2012-7-08 制定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修订日期 保管人 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JL-HR-2013-004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薪酬管理,统一公司的薪酬核算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鹿日化范围内的薪酬管理,含营销外勤人员薪酬管理。

三、 权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审核、解释、执行及监督检查;同时对薪酬核算准确性负责; 3.2 常务副总负责本规定制定、废止和执行的审批工作; 3.3 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薪酬核算数据的采集和提供;

四、 月薪岗位的薪酬核算办法:

4.1 带薪天数说明:带薪天数包含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和带薪福利假日天数;

4.2正常出勤的月薪资核算方法 4.2.1 底薪的核算公式:

底薪 ÷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带薪天数 = 应发工资 4.2.2 绩效奖金的核算公式:

绩效奖金标准 × 月(季度)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 4.3 请(事/病)假的核算方法

4.3.1 月请假小于或等于6天的底薪的核算公式:

底薪 – 底薪÷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请假天数 = 应发工资 4.3.2 月请假天数大于或等于18天的计算公式:

底薪÷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 = 应发工资 4.3.3 请假的绩效工资核算公式:

当月因私事请假,请假天数在4天内,不影响绩效核算;大于4天以上,按请假天数折算,公式为:

绩效奖金基准-绩效奖金基准÷当月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 4.3.4 当月请假超过10天,不参与考核,绩效奖金基准按50%发放; 4.3.5 当月请假超过16天,不参与考核,绩效奖金基准按30%发放; 4.3.5当月请假超过20天,不参与考核,绩效奖金基准为0; 4.4 未转正的新员工(月薪人员)薪资核算公式:

全薪 ÷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上班后)带薪天数 = 实际工资

4.5 岗位异动的薪资核算方法:

4.5.1离职的最后一个月(不足月)底薪计算方式:

底薪 ÷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带薪天数 = 实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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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核算管理规定 制定日期 2012-7-08 制定人 审核人 审批人 修订日期 保管人 福建省金鹿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JL-HR-2013-004 4.5.2 离职的最后一个月的绩效奖金计算方法:

每月10日前离职,不参与考核,不计发绩效奖金;

每月21日之前离职,(绩效工资 ÷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 )

每月21日之后离职,(绩效工资 ÷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实际出勤天数 × 绩效分数 ) 4.5.3 月中(晋升/晋级/调薪/降级)的薪资异动人员底薪计算方式:

前底薪÷应出勤天数 × 前带薪天数 + 晋升/调薪后底薪 ÷ 应出勤天数 × 后带薪天数 4.5.4 月中(晋升/晋级/调薪/降级)的薪资异动人员绩效奖金计算方式:

(前绩效工资÷应出勤天数 × 前天数 + 晋升/调薪后绩效÷应出勤天数 × 后天数)× 绩效分 4.5.5 月初5日前的岗位异动,当月薪资按照异动后新岗位级别的标准计算; 4.5.6员工工伤期间、产假等其他假日期间,月工资计算按照4.3.2的公式计算;

五、计件/计时岗位的工资及各类补贴计算办法:

5.1 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工伤期间含节假日照常计发):

5.1.1计件(计时)员工按40元计算,月薪管理类员工按日工资(含)50元; 5.1.2 当月工伤期间的工资为: 日工资 × 工伤天数 = 当月工伤工资 5.2 年功工资计算办法:月请假≤4天,不扣;月请假>4天,年功工资计算公式 年功工资 – 年功工资 ÷ 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 请假天数 = 实际工资

5.3 各岗位由于工作需要,因增加工作任务所给予的额外工资和补贴,在加班期间不再重复计算;

六、责任认定

6.1 各部门调薪、晋升、转正等涉及工资变动的表单,须按时送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逾期未送达,由

此造成薪资核算错误,一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

6.2 每月考勤经当事人核对无误以后,工资发放时对当月考勤有异议的,当事人承担相应后果。 6.3 各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部核算工资的基础(考勤、计件、加班、绩效考核数据或结果、福利补贴等)

数据和材料,务必真实有效,被发现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视为营私舞弊,开除并罚没全部工资作为赔偿。情节严重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

6.4 各部门提供给人力资源部核算工资的基础(考勤、计件、加班、绩效考核数据或结果、补贴等)数据

和材料,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发现一次,扣除其当月绩效总分0.5-3分。

七、附则

7.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原有相关规定即时废除,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7.2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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