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 告:张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 42010 住:xxxx室。
被 告:肖xx,男、 、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xx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
2、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其私自改装的胶囊房,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1866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xx小区二期19栋1单元1502室,被告居住在楼上1602室。2012年8月,原告发现父母房与孩子房天花板,房间墙面不同程度的出现渗水情况,联系物业人员后一起去1602室查看漏水原因,发现此次房屋漏水是1602室装修厕所试水而忘记关闭水阀,水漫至卧室后渗漏到原告家。原告立即让物业通知被告对自家房屋的渗水点进行维修及完善防水工程,并对原告家漏水的天花板及墙面恢复原状。但原告对此置之不理,此事至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14年7月,原告再次发现厨房吊顶有渗水情况,再次联系到物业人员一起去1602室查看漏水原因,发现1602室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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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成胶囊房,房屋被隔成了6间房3间厕所出租牟利。这次房屋厨房漏水,是因为被告私自改装房屋后没有做防水工程,所以导致日常生活用水渗漏到原告家。被告原本一套房子现在住进了6、7户人家,已经对原告产生了莫大的影响,半夜常常就被楼上的皮鞋脚步声、吵闹声吵醒,原告家中老人不堪其扰而不愿意住在这里,原告孩子现在是毕业班,面临明年的高考,原告全家人现在连最基本的安宁都得不到保障,更别提存在的消防、安全等各种隐患。
原告要求物业暂时关闭被告1602室的生活用水,联系被告协商补漏事宜。但事与愿违,被告是一请二请再请都见不到人影,连起码的道歉都没有,更别提给渗漏房屋恢复原状。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侵害,让物业告之被告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才与原告取得联系,答应原告照价赔偿,但因人在外地办事,被告请求原告给其一个月的时间。原告再一次的答应了被告的要求。一个月时间满后,原告去信息询问双方协商好的赔偿事宜,被告再次出尔反尔要求再次协谈,双方约好9月2日下午1:30在物业进行协谈。
9月2日,由于原告生病在家休息,原告爱人一人去物业与被告协谈。没想到原告从地方找来三车社会闲杂人员,威胁原告爱人,不予赔偿房屋渗漏所造成的损失,如原告爱人不答应,将把原告爱人强行带走。被告如此胆大妄为,无视国家法律存在,光天化日在公务员小区公然威胁他人人生安全。原告爱人立即将此事情况告之了物业王经理知晓。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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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将“胶囊房”列为危害房屋安全行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故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年 月具状人: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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