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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2024-02-16 来源:九壹网


民事起诉书

原告:邯郸市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 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涉县神头乡响堂铺村

被告:郭爱忠,男,汉族,1970年04月27日出生,家住

身份证号:152301197004270710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住所地: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希望社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被毁窑洞损失61600元,窑洞重建64000元,毁坏窑洞顶药田、植被及补种损失168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郭爱忠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的损失。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25日被告驾驶车牌号蒙G50087(挂车号蒙G7550挂)拖挂,行驶至青兰高速(邯郸方向)响堂铺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冲出缓冲带撞断挡墙,将我公司位于缓冲区外的药田上的树木及药材全部毁坏,并重重撞在我公司的窑洞顶上,导致窑洞开裂,数处坍塌,窑洞已无法使用。

由于未能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长时间得不到处理,肇事车辆不能及时拖走,造成原告无法修复窑洞及补种药材、农作物,无奈只好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 应当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按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涉县人民法院

原告:邯郸旭农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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