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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服务手册

2022-12-30 来源:九壹网


机构养老服务手册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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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上海市自197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静安区则是上海市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区。据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全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27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7%,高出全市老年人口平均比例5个百分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事业得到了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老有所养”问题正在通过“以居家养老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形式逐步落实。为了让社会成员更多地了解我区养老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政府关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关于规定和优惠政策,我们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将养老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规定,政府对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等节选出要点,以问答的形式汇编成册,供大家参考。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愈加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全社会就会愈加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静安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将会前景无限。

因节选项目的文件资料较多,难免有疏漏和不足,诚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如发现有错误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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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更正。有关养老机构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www.jingan.gov.cn )、上海静安区民政局门户网站(网址:mzj.jingan.gov.cn )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点击阅读。如需详细咨询有关问题,请拨打电话62537705,或至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咨询访问。

二○○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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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篇

一、《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可适用哪些范围? 答:《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二、设置养老设施的指标是什么? 答:具体指标如下:

(一)每床建筑面积。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一级≥4O平米;二级≥30平米;三级≥25平米的规定。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O平米。

(二)绿地面积。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三)容积率。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三、用房及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一)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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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二)老年居室面积。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5平米的规定值,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平米。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平米,厨房不应小于5平米,卫生间不应小于4平米。

四、设施应有哪些配置? 答:应当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二)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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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三)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四)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五)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六)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

(七)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无障碍设施范围:主要指:出入口、厅和走道、楼梯、电梯、居室、厨房、卫生间、门、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出入口

出入口不少于二处。主要出入口无台阶、顶部应设雨篷。如设台阶时,其高差不宜大于400mm,并应设置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0,坡道的净宽应大于900mm。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挡台,栏杆扶手的高度高位扶手不宜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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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mm,底位扶手宜为650mm,扶手的直径不宜大于48mm,挡台高度不宜小于50mm。

养老机构建筑主要入口内外,应留有1500mm×1500mm的轮椅回旋面积。

(二)厅和走道

养老机构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0mm。 老年人出入,经过的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公共走道、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其高度不宜大于900mm。扶手横杆的直径不宜大于48mm,或选用成品板式扶手,扶手距墙面的净距为35mm-5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宜设350mm高的踢脚板。扶手宜选用成品管状或板状扶手,表层为合成树脂,内。芯为钢质或铝质材料,安装应坚固、耐冲击,其承重量应不小于1.5KG。

(三)楼梯

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320mm,高度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O mm,踏面和平台的饰面材料应选用防滑材料。

楼梯两侧离地高900mm和650m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四)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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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筑层数在三层及以上的,应设电梯。养老机构建筑的电梯,其候梯厅及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床进出方便。

电梯轿厢门开启净宽不应小于900mm,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5秒,门扇关闭应采用光幕感应的安全装置。轿厢内设低位操纵按钮。沿轿厢周边应设高度不大于900mm的介助安全扶手。轿厢正面壁上部应设安全镜或采用镜面不锈钢,以利看清背面人员情况。

(五)居室

卧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m。卧室床长边的一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00mm。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0。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问距不应小于1.05m。 (六)厨房

养老机构建筑的公寓设有单独厨房的,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平方米,应留有1500mm×1500mm的轮椅回旋面积。

(七)卫生间

独用卫生间应设座便器、洗面盆(及淋浴设备),座便器高度不应大于450mm,浴缸及淋浴助浴椅高度不应大于450mm,浴缸高度不应大于400mm。

座便器两侧应安装安全抓杆,其高度不宜小于70Omm,水平长度不小于700mm,其中靠墙侧的安全抓杆应设\"L\"安全抓杆,其垂直部分与水平部分的长度均不小于700mm,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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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抓杆的直径不宜大于42mm,材料应选用金属材料。

浴缸或淋浴处应分别设置安全抓杆,浴盆内侧应设距盆底为900mm和600mm上下二层水平安全抓杆,水平长度为1200mm。淋浴处面对淋浴龙头的正面应设\"L\"安全抓杆,其高度不宜大于900mm。

卫生间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扇宜采用推拉门,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八)门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门净宽不应小于1.O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九)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老年人居室床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对讲系统。 电视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安装高度离地面为1000一1100mm。插座应选用安全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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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篇

一、上海市有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养老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电、水、电话、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三)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缴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养老机构建造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配建民防设施,确实有困难的,经市民防办同意后,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环卫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五)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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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备条件方面,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对于进口用于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材及专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九)“万人就业项目”中的助老服务社吸纳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对于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十一)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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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可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十三)对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的一般费用,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

(十五)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六)新增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床。 (十七)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

(十八)在全市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费由市、区县分别资助1/3、养老机构自我承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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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静安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社会力量在我区兴办养老机构,在享受上海市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区域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一次性补贴后,本区再叠加补贴10000元/床。

(二)养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视租金支付和机构运营情况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静安区户籍困难老人给予120元/月的运营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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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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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养老机构应向何部门提出申请?

答:目前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有意在静安区申办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应向静安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什么对象可以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境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可以出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三、如何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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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3、 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的材料为: 1、《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申请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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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作双方协议书。 7、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 8、机构章程。 9、设置资金证明。

10、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六、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首先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原来由市民政局设置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委托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告知书》。

七、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 除涉外养老机构以外,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 八、《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是否有有效期? 答: 150 (含150) 张养老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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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下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年。150张养老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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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执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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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申请执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养老机构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三)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九)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工作标准。

二、审批养老机构执业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养老机构执业.应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原来由市民政局执业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委托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还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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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者《养老机构准予执业前需整改告知书》。完全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养老机构执业告知书》。

三、申请养老机构执业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什么时候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答: 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方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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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篇

一、年度验审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年度验审条件是什么?

答:当年登记执业的养老机构,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审。

三、年度验审内容有哪些? 答:年度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四)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 (五)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

(六)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七)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八)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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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十)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十二)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

(十三)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期限是否到期。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验审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二)年度验审报告。 (三)年度验审自查小结。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出现何种情形为年度验审不合格?

(一)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二)年度中,养老机构连续发生老年人非正常死亡事故3起以上(包括3起)。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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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处罚规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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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处以罚款?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执业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扶持优惠措施?

答:有下列情形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给予扶持优惠措施;必要时,可以追回有关费用:

(一)擅自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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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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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养老机构须知篇

一、老人要入住养老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人,因家庭无人照顾或照顾有困难,可由本人或亲属(如无亲属则由本人和单位)提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

(一)向养老机构咨询入住手续,预约床位登记。 (二)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应在院外医疗机构做好体检(肝功能、胸透、血常规等),同时填写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需在两星期内完成)。

(三)养老机构验审老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并安排与老人见面,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对符合机构养老要求的老人可办理相关入院手续(与本人、亲属或单位签订入院协议书、交纳有关费用等),向申请人发出入住通知。

(四)申请人接到机构通知后即可入住。 二、“三无”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应如何办理?

答: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确定老人的“三无”身份,符合“三无”条件、本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老人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调查了解老人的有关情况,帮助老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二)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在核查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复核备案。

(三)所在街道民政部门负责联系安排老人入住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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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有关事宜。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市、区(县)福利院:一、二、三级市、区(县)福利院托管费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一、二、三级护理的收费标准分别为480元、300元、150元。专门护理实行面议。

街道、乡镇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二、三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50元。专门护理实行面议。

社会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确认。 四、离、退休孤老进养老机构需要缴纳的费用,原单位是否能补助?

答:根据沪价行(1999)第234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孤老的托管费、护理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原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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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目录篇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三、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事发[1999]第4号,自1999年2月19日起执行

四、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

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5日[沪府办发](2001)34号,自7月26日施行

六、《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5]42号

七、《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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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沪民福发[2008]5号

八、《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

沪民事发(2001)24号

九、《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33号

十、《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办法》

沪民事发[2000]16号

十一、《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

沪民事发[2001]第9号

十二、《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静民发[2008]76号

十三、《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静民发[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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