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营销区域的选择 1、原则要求
政府产业基金业务落地的区域应具有良好的政府资信体系、债务管理体制和偿债机制,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可控,偿债能力、偿债意愿良好,政府换届及融资方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变更对项目影响小。对于政府信用水平低、政府收入规模较小、政府负债率较高的区域,严禁介入。优先选择在各金融机构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地方政府作为合作方。
应全面了解本级政府的资信体系、债务管理体制和偿债机制,深入分析本级政府财政收入及预算结构、可支配财力、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指标、预算外收入及预期增长速度,尤其是分析财政刚性支出状况;客观反映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调查了解政府总负债量(含或有负债)及债务的分年偿还计划,全面评价本级财政的资产、收入、负债等情况。
2、合作政府选择 (1)鼓励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本级政府,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各区级政府。
(2)允许类:
地级市政府或国家级园区、开发区、高新区,并且最近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00亿元,且融资方所在地为以下之一:
a. 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中部地区、西南地区的城市; b. 经济发达城市且最近年度GDP排名前50位的城市; c. 兴业银行设立分行的其他城市。 (3) 限制类:
a. 县级政府及区级政府(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的除外); b. 新疆、西藏等不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区级政府。 c.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地方政府: i. 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债务率1>100%; ii. 上一年度本级政府负债率>20%;
iii. 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可支配财政收入低于100亿元;
iv. 近两年税收收入在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中占比低于70%。本级财政预算
收入低于30亿元。
注: 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按照其直接或最终控股股东行政级别纳入以上分类。
(二)合作企业的选择3
政府产业基金主要应用于政府公共财政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而各地政府主要通过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建设部门及交通部门等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因此,分公司应当积极与各地区的上述部门及/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合作。具体合作企业的选择标准参考如下:
1、 政府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 2、 3、 4、
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企业;
上述公司中最近一次评级或跟踪评级中主体评级在AA以上;
1
政府债务率=本级政府债务余额/本级政府可支配财力;政府负债率=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地区GDP。其中,政府债务余额应结合银监会全口径统计地方平台融资的要求,将旗下平台公司贷款额度、通过信托计划或证券、保险、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资管计划间接融资额度也纳入计算。 2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为了避免与预算体系中其他预算收入混淆,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改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口径上与2012年之前的“一般预算收入”相同。 3
此处所述合作企业是指在合作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并对项目承担一定增信作用的合作企业;单纯的财务投资者或优先级投资者不受本条所述的要求限制。
5、 原则上以集团公司为合作对象,适当可放宽至一级子公司。
(三)投资范围与标的
政府主导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可以包括PPP项目投资、国企混改、产业升级、兼并重组等各类投融资项目;从投资标的属性可分为债权类投资项目、股权类投资项目两大类。以下指引主要针对需我司承担信用风险的债权类及实质债权类政府PPP项目,其他债权类及股权类投资项目不在此之列。
1、政府主导PPP模式主要应用于政府公共财政承担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经营性项目:
•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环保类项目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交运类项目
(2)准经营性项目:
•医院、学校、体育场、文化园区等民生类项目 •保障房、公租房等
(3)非经营性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公园等市政类项目
2、 重点营销项目
(1) 列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30个PPP项目; (2) 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
(3) 我司重点支持的“大农业、大健康、大文化、大军工”和央企混改等行
业。 3、标的项目基本要求
(1)投资方式:我司募集资金以债权形式或股权+回购形式投入项目公司;
(2)优先劣后比例:政府或政府相关主体投入劣后级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7; (3)增信措施:由政府指定AA评级以上主体进行回购或足额抵押;政府贴息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对于经营现金流无法覆盖优先级资金本息的公益性项目,此条为必要条件。
(4) 期限:不超过10年;
(5)收益率:符合我司产品部《兴业基金产品定价参照表》中的相关定价要求; (6)付息方式:按季度\\半年\\年付息。 (四)其他相关要求
1. 母基金层面由我司与政府合作方共同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元,可分期出资;
2. 投资管理公司的各股东持股比例与后续合作项目的配资比例相适应; 3. 投资管理公司的表决机构中我司代表应有一票否决权;
4. 投资管理公司相关公章的使用须经我方或我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 5. 管理费率一般不低于1%/年(实际管理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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