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李先生劳务报酬的避税分析:
(一)案情介绍: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请合理的设计李先生的合同方案,使他的收益最大。
(二)案例背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实施生效。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纳税利益的筹划,达到少缴税因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三)涉税分析:
方案一: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为:企业一次性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因企业相关业务发生的交通费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二: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合同内容为:企业一次性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在合作期间,李先生因企业相关业务发生的交通费等有关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工作和顾问作用的专家,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以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项合同的内容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项合同的内容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因企业相关业务发生的交通费等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基降低,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
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四)综合分析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李先生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综合以上,最利于李先生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所以李先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案例二:商场“满就送”促销方式税务规划的节税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①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②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③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二)案例背景:
企业所得税的合理节税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纳税利益的筹划。
(三)涉税分析: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的涉税分析。
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25%=4.27(元);税后净收益=17.09-4.27=12.82(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的涉税分析。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25.64(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的涉税分析。
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因此对于礼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礼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但根据国税函的规定,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过礼品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12元,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送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12÷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5%=8.55(元);
税后净收益=34.19-8.55-3.3=25.64(元)。
(四)综合分析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2.82+5.13)=17.95元。但是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其次为赠送礼品方案,最后是打折酬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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