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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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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厂规厂纪 第一节 入矿须知 第1条 凡属欲到我矿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身体健康、思维正常、无精神病史; (2)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3)无不良犯罪前科; (4)无长期过量饮酒恶习; (5)无《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七百四十七条和七百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各种病例。 第2条 欲到我矿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提前向煤矿提交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煤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煤矿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经煤矿当班领导安排有经验的老职工带领,方可下井参加实习工作。 第3条 凡属本矿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安全生产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3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印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煤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服从煤矿领导的工作安排。对在工作中违章违纪的人员,煤矿依据情节轻重将作出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煤矿有权直接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由于不遵守本煤矿相关管理制度而导致人身伤害的,煤矿不负任何责任,并且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做出200~500元的罚款或开除处分。 第4条 凡属与本矿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如需要和本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和煤矿办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如不说明情况,煤矿已经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煤矿将全额扣除煤矿当月为离矿人购买的工伤保险费用。 第5条 凡属在本矿上班的职工,不得将个人私有重要财物带到煤矿,如现金、手机等,凡属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丢失和被盗的,煤矿不负责做任何赔偿。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4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第6条 煤矿无专人看守摩托车,凡属骑摩托车上班的职工,必须自行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摩托车,如被盗与本矿无任何瓜葛,煤矿不负责做任何赔偿。 第7条 凡属本矿职工,不得在本矿区游泳(上至咱嘎村,下至沿江煤矿),如违反本规定,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与本矿无关,由违章者自行承担。 第8条 本矿职工不得在矿区范围内吵架或打架斗殴。每出现一次吵架,不论情由,处罚双方人民币各100元,出现一次打架斗殴,处罚双方每人1000元人民币,造成伤害的,双方自行解决,与煤矿无任何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理的规定,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第9条 职工在本矿范围内严禁说脏话、乱丢烟头、乱扔垃圾。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10条 不得偷窃本矿财物,如果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3000元,另外按物资原价进行赔偿,开除本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5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理。 第11条 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可以进入矿部办公区,无事进入者罚款20元,有事进入矿部办公区,服装须整齐,语言须文明,同时遵守办公区的卫生管理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12条 住在煤矿的职工,除煤矿提供的烧火煤外,不得多余存放煤炭或将煤炭转送他人,一旦查实,除罚款500元外,当偷处理;住房及周围必须清洁卫生,衣着必须整洁,否则,每次罚款50元;各户必须看好自家的孩子,因为看管不严而导致的任何事故,自己承担负责,与煤矿无关。 第13条 严禁在矿区范围内砍伐树木,以免破坏矿区环境,违反本规定导致被当地村小组处罚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煤矿无关。 第二节 入井须知 第14条 本矿职工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严禁携带点火物品和不按规定着装下井,入井前,必须严格按“下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6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井须知”条例自检和接受把钩工检身。如拒绝把钩工检身的,一次处罚100元人民币。不准下井。带点火物品下井被查实的,处罚全部工资,开除煤矿,未按规定着装或在工作中赤身裸体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15条 下井工人必须自觉做好出入井签名工作,未认真填写出入井登记本或由他人代替签名的,每次处罚代替人和被代替人50元人民币。出入井签字不规范的,每次处罚人民币20元。 第16条 不得随意搬弄、破坏煤矿设施设备。出现一次处罚人民币300元,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损失。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自己负责。 第17条 严禁从材料井和皮带井行走,特殊情况下由领导安排的除外。出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民币,造成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18条 严禁进入盲巷、废巷、高压硐室、配电房或煤矿明令禁止进入的其它地点。进入盲巷、废巷的,处罚全部工资,开除本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7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矿,进入其它地点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19条 严禁乘坐矿车、皮带运输机或刮板运输机,出现一次处罚300元人民币,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自己负责,与煤矿无关。 第20条 本矿工人在井下过风门时,应做到轻开轻关,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不关好风门而造成风流短路,每次处罚300元人民币,重开、重关风门每次处罚50元人民币,有意破坏井下通风设施每次处罚500元人民币。 第21条 严禁在井下睡觉。出现一次,技术员、副矿长每次罚款5000元人民币;瓦斯检查员每次罚款1200元人民币;其它特殊工种每次罚款600元人民币,职工每次罚款300元人民币。 第22条 在工作中,不服从领导安排和管理的,出现一次处罚2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开除本矿。 第23条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煤矿《三大规程》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将依据情节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8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第24条 领取矿灯时,不允许进入充灯房,矿灯由充灯员从窗口递出,擅自进入的,罚款20元。 第25条 严禁酒后、疲乏、情绪低落者下井工作。一天只准上一个班,不得上连更班,出现任何一项罚款100元并责令出井。 第26条 对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报告,在生产作业中提供良好建议的职工,煤矿针对发现隐患的大小和建议的优良程度给予20到100元不等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27条 职工入矿时,煤矿发给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卡,同时按照识别卡的价格扣除押金,年底职工将识别卡交还煤矿,煤矿将返还全部押金,人员定位系统的识别卡必须保管好,一旦丢失,煤矿将扣除全部押金。 第28条 对在工作中麻痹大意、不遵守规定、妖言惑众制造谣言的职工,煤矿随时可以作出罚款、开除等处理。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9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三节 工作须知 第29条 工作时,必须服从当班值班领导和班长的工作安排,具体的工价由班长与值班领导相互协商,职工可以提出对工作的实施建议和意见,但是不得参与工价的协商工作。 第30条 工作时,必须遵守现场工作安排,严格按照值班领导或班长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实施,未完成额定的工作量和施工质量不符合值班领导安排的标准或《作业规程》的规定标准,值班领导有权做出减少工价或罚款等处罚,并有权责令现场整改,现场整改合格的不做处罚。 第31条 不论在任何地点作业,必须遵守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及作业规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和作业标准,由于作业地点的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改变相关规定时,必须由值班领导批准实施。 第32条 作业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作业地点人员必须采取紧急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10 - 页 2016-8-15
第一章 总则
措施进行处理,危害较大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撤离危险地点,报告值班领导。如危险源有可能对其它作业构成威胁,作业地点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可能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范。 第四节 上下班须知 第33条 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班长的安排,尽量做到同时来上班,统一回家。如下班后需要单独离开和办理其它事项,必须向班长说明情况,取得同意。 第34条 上下班时如使用交通工具,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被伤害和伤害到他人的,煤矿不负任何责任,由造事着自行处理。 第35条 上下班途中不遵守煤矿的管理规定和不服从班长的安排而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偏坡煤矿咱嘎井 第 - 11 - 页 2016-8-15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一节 新办公区 第36条 新办公楼卫生卫生管理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工种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认真做好与本工种相关的卫生管理工作。 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未请假私自旷班,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 第37条 每天必须对办公楼进行一次清扫,必须保证办公楼内地洁窗明、公用设施清洁卫生,其它时间视情况对办公楼的卫生进行清扫。未达到该标准,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38条 视情况对球场、道路、停车场等地点开展清洁卫生工作,必须保证清洁卫生。未达到该标准,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39条 新办公区住宿和外来人员不得随地丢垃圾、扔烟头、随地吐痰,卫生管理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可以对外来人员提出说明或警告,对本矿人员可以报告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对当事人必须作出50元人 作者:张建平 第 - 12 - 页 2016-8-15
第三章 卫生管理
民币的处罚。 第40条 办公楼住宿人员不得随意从窗口向外乱丢垃圾,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和破坏花草树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民币。 第41条 新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规范统一堆放地点,禁止随意从挡墙上丢弃在公路上,恶化矿区环境,必须统一堆放,集中处理。 第42条 卫生管理人员每3天必须对厕所进行一次清扫,未执行本条规定,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43条 根据气候条件对工作区域的花草树木浇水、锄草、施肥,保证新办公区生态条件良好。 第44条 每次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时,新办公区环境卫生列入自检自查范围,产生的问题列入整改和处罚范围。 第45条 新办公区卫生管理人员同时负责检查人员的服装清洗工作。每次检查结束及时清洗检查服装,折叠整齐交仓库管理员收管。 作者:张建平 第 - 13 - 页 2016-8-15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二节 老办公区 第46条 老办公区的卫生工作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安排监督,由老办公区住宿人员轮流打扫。 第47条 老办公区公共场地每天必须清扫一次,在醒目地点设置垃圾箱,住宿在老办公区的人员必须服从仓库管理员有关于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安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每次可以处以50元人民币的罚款,拒不执行的人员责令搬出老办公区或直接开除煤矿。 第48条 住宿在老办公区的人员,除有打扫负责区域的卫生的职责外,同时有义务监督老办公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发现职工随地丢垃圾,应及时报告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当事人作出10~5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49条 老办公区男女厕所、房前屋后必须纳入卫生管理范围。 第50条 老办公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统一处理,不得 作者:张建平 第 - 14 - 页 2016-8-15
第三章 卫生管理
随意丢放,影响矿区环境。 第51条 每次开展自检自查工作时,矿区卫生列入自检自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节 地面工业广场 第52条 地面工业广场主要分为材料井片区、皮带井片区、班房片区和坑木场片区。材料井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地面皮带工负责,包括机电房前后、猴车井和皮带井片区;材料井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地面把钩工负责,具体位置为挡墙以上;坑木场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地面绞车司机负责,具体位置为主扇供电房至地面绞车房;班房片区的卫生工作由各大班负责,由仓库管理员划分好管辖区域,各班必须认真执行。每次检查发现上述地点卫生工作不符合规定,按照分管片区划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不少于100元人民币。 第53条 相关责任人每天必须检查自身责任范围内的卫生工作,发现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对煤矿领导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一天内处理完毕,否 作者:张建平 第 - 15 - 页 2016-8-15
第三章 卫生管理
则每次每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54条 由于物资未整齐堆放而导致的卫生问题,负责卫生的人员可以要求煤矿领导协助处理,负责处理的领导应查清问题产生原因,对违规堆放物资的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安排解决好相关问题。 第55条 外来物资和井下运输上来的物资,负责安排卸载的人员必须一步到位规范物资的堆放地点,同时将物资堆放整齐,以免影响矿区整体形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安排卸载物资是未达到本规定而导致反工的,按照返工实际开出的工价处罚当事人。 第四节 地面主要机房 第56条 地面主要机房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绞车房由绞车驾驶员负责,配电房和机电房由机电工负责,井口值班房由把钩工和皮带工负责。每班必须清扫值班房,清理油污及不需要的零配件及物品,保证值班房卫生,值班房内严禁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和煤矿规定不允许堆放的物品。每次检查发现上述地点卫生情况不符合相关标 作者:张建平 第 - 16 - 页 2016-8-15
第三章 卫生管理
准,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人民币5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17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物资的领、收、发 第57条 物资管理必须建立领、收、发管理台帐。即: (1)仓库保管员从采购员处领取物资必须有领取记录,注明数量、领取时间等详细情况,并且必须有仓库保管员和采购员的亲笔签名; (2)仓库保管员在发放物资时,必须有仓库保管员及领料人员的亲笔签名,并且注明发放时间、物资名称、数量、领取人、用途及使用地点等详细情况; (3)在收回没有使用完或者以其它形式收回的物资时,必须详细清楚的记录收回物资的名称、数量、时间等相关情况,并有双方的亲笔签字; (4)在发放物资时,必须根据使用地点的真实情况,按量发放,剩余物资由领取人交回仓库; 作者:张建平 第 - 18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5)物资发放严格上讲必须采用交旧领新的方法进行,但是考虑到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不要求强制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但是库管员在发放物资时,可以根据物资的性质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交旧领新制度发放,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能采用的可不执行交旧领新制度。 第二节 物资跟踪使用 第58条 物资经仓库领取后,值班副矿长、班长、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或与物资使用相关的人员,都有权力和义务追踪、监督物资的使用情况。不经过领导的同意,任何物资不得存放井下,必须当班交回仓库,没有及时交回仓库,随意放在井下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丢失的,按原价双倍赔偿;私自带走的,按偷盗处理,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 物资回收 第59条 井下各地点的物资,必须回收,能重复利用的必须重复利 作者:张建平 第 - 19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用。各部门在回收物资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机电工具体负责回收所有与机电工作相关的设备物资,包括:电缆钩、废铁丝、废电缆、线卡、机电管理牌板、机电设备零配件、排水管路等任何金属物质及胶质物质。 (2)瓦斯检查员负责回收井下任何地点与瓦斯员工作相关的废旧物资,具体包括废风筒、风筒箍、挂风筒用的铁丝、钉子、栅栏材料、瓦斯检查牌板、栅栏牌板、密闭墙管理牌板等物资。 (3)技术部门负责回收井下所有的巷道标示牌板、测风管理牌板、巷道指示牌板、风流方向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等井下在用的所有与技术工作相关的牌板及其它物资。 (4)防尘工负责回收井下所有的防尘管路及防尘设备物资。不用的塑料管、钢管、管路接头、隔爆棚材料、闸阀等与防尘系统有关的物资,必须收回地面,交仓库保管员管理。 (5)轨道维修工负责回收道钉、轨道夹板等与运输系统相关的废 作者:张建平 第 - 20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旧物资,拆除轨道时旧枕木上的道钉必须回收干净。 (6)任何人在井下看到废旧的物资都有责任和义务将其回收到地面,交仓库保管员管理。 (7)各值班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矿长技术员除有责任回收在井下看到的废旧物资外,还必须监督各工种做好相关的物资回收工作。 (8)未执行本回收制度的工种,(如属于本工种回收的物资长期没有回收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四节 物资分类及存放 第60条 物资的分类和储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仓库内的物资必须摆放整齐,分类存放,管理台帐齐全,仓库内卫生清洁,各项工作制度张贴或悬挂墙上。 (2)仓库内存放的物资多为金属材料,应尽量使仓库保持干燥,防止物资受潮锈蚀。 作者:张建平 第 - 21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3)废旧物资必须与好物资分开摆放。不能使用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可以书面申请煤矿机电负责人或煤矿负责人进行加工或用其它方法进行处理(包括变卖)。 (4)井下不得存放任何仪器仪表及其它精密仪器,防止受潮变质,造成损坏。 (5)井下除使用量较大、易损配件可以有一定的备用量之外,其它物资必须在地面存放。 (6)凡属在井下存放的物资,必须报知煤矿仓库管理员,登记备案。 (7)仓库内混乱无序、物资的储存未执行上述规定,导致部件损坏或受潮、锈蚀的,仓库管理员按照部件的购置价格负责全额赔偿。 第五节 物资盘点 第61条 物资盘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两个月仓库保管员必须对仓库内的物资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 作者:张建平 第 - 22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查。清查从采购员处领取物资与实际发放物资数量是否相符,收回物资与回收台帐数量是否相符,盘点结果书面形式报告煤矿负责人备案。与物资管理相关的管理记录上报技术部门存档。 (2)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年终盘点。统计年度物资使用总量及库存数量,书面形式报煤矿负责人备案。 第六节 物资采购 第62条 仓库管理员应该做好物资使用量统计工作,按照以往的物资使用量,分析、制定物资采购方案,既要保证物资的正常供应,同时尽量避免物资积压,导致不必要的资金积压,牵制、增大周转资金。 第63条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物资清点、盘点工作,及时掌握物资的使用量和库存量,常用易损部件应保持一定的数量,防止因差缺物资或配件导致生产中断,造成较大的损失。 第64条 采购物资应尽量做到集中采购,在可行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应根据月底的物资盘点情况,结合当月的井下生产实际,制定相应的 作者:张建平 第 - 23 - 页 2016-8-15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物资采购方案,对当月物资集中进行采购,避免既经常又少量的采购物资,增加不必要的采购力度,既耗时,又耗力,同时还增加往返费用,浪费人力资源。 第七节 物资设备台账管理 第65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做好设备物资的台账管理工作。 1) 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各项标示; 2) 建立设备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设备名称、厂家、编号、购置日期及各项参数等内容; 3) 建立设备使用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设备使用地点、维修情况、搬迁和变更情况等; 4) 建立设备报废管理台账。 作者:张建平 第 - 24 - 页 2016-8-15
第四章 澡堂管理
第四章 澡堂管理 第一节 澡堂供水 第66条 充灯工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全天候有热水供职工洗澡,在水开而没有人洗澡的情况下,锅炉内保持小火为宜,减少煤炭的消耗量。 第67条 必须保证澡堂内管路全天候有冷热水,方便职工洗澡。定期检查供水管路,防止管道阻塞。 第68条 由于工作失职无冷热水,导致井下职工不能正常洗澡,每次处罚人民币500元。 第二节 职工澡堂管理 第69条 充灯员负责职工澡堂的管理工作,每班人员洗澡结束后,及时冲洗澡堂,澡堂必须保持24小时清洁,未冲洗或不卫生一次,处罚人民币5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25 - 页 2016-8-15
第四章 澡堂管理
第70条 充灯员负责澡堂内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供职工洗澡用的喷头正常不得少于6支,喷头出现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职工不得随意破坏澡堂中的设施设备,澡堂管理人员如发现任何人员毁坏设施设备,必须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由煤矿主要领导进行处理,也可当场做出罚款1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第71条 除本矿职工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职工澡堂洗澡,如有其它人员进入澡堂洗澡,每次处罚充灯工50元人民币。 第72条 澡堂上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没有完成井下工作任务也没有取得值班领导同意出井的人员,不得随意开门让其洗澡。完成工作任务的,不论任何时候,澡堂管理人员无条件开门让其洗澡。 第73条 澡堂内的任何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任何人无权力将澡堂内的任何东西转送他人或搬离澡堂。发现有人搬离澡堂内的任何设施设备据为己有或作为它用,充灯员可以做出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作者:张建平 第 - 26 - 页 2016-8-15
第四章 澡堂管理
第74条 除洗澡时间外,其余时间澡堂内的电源开关和水管闸阀必须关闭。任何人出澡堂后不关灯和关水管闸阀,澡堂管理人员必须作出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经济惩罚。 第75条 由于澡堂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任何责任,由澡堂管理人员自行承担。不及时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相应的罚款由澡堂管理人员承担。 第三节 小澡堂 第76条 煤矿小澡堂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除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外,不得让任何人员进入小澡堂洗澡。规定不能进入小澡堂洗澡的人员如进入小澡堂洗澡,小澡堂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的处罚管理员50元人民币,及时制止而拒不执行的,小澡堂管理员可以对其做出1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77条 小澡堂必须24小时保持冷热水供应。不能正常保持供水每次处罚充灯员50元人民币。 作者:张建平 第 - 27 - 页 2016-8-15
第四章 澡堂管理
第78条 小澡堂管理员负责督促在小澡堂内洗澡的人员打扫澡堂卫生,不论是煤矿任何管理人员,只要是在小澡堂中洗澡的人员,都有自觉打扫卫生的责任和义务,每班在最后洗澡的人员自觉承担卫生工作,小澡堂内24小时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没有按照规定打扫小澡堂卫生的人员,小澡堂管理人员可以责令打扫和进行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没有履行监管责任导致小澡堂卫生情况差,每次处罚小澡堂管理员人民币50元。 第79条 澡堂内的设施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发现人或管理澡堂的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煤矿机电负责人安排人员解决。机电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安排人员将上报问题解决完毕。在规定时间没有进行处理,每次处罚负责人50元人民币。 第80条 小澡堂内的衣柜必须上锁管理,检查人员专用的东西其它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发现煤矿人员(不论职位高低)私自使用检查专用的 作者:张建平 第 - 28 - 页 2016-8-15
第四章 澡堂管理
东西(包括:毛巾、手套、腰带、洗浴用品等),小澡堂管理员有权对其做出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并在黑板上公布其行为。 第81条 澡堂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澡堂管理人员发现任何人随意堆放杂物,衣服鞋子乱丢乱放,有权力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理。 第82条 除洗澡时间外,其余时间澡堂内的水管阀门必须关闭。任何人出澡堂后不关水管阀门,澡堂管理人员必须作出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第83条 检查人员的衣服用品不得长期悬挂在澡堂内,防止受潮,必须存放于煤矿小仓库,保持干爽。 第84条 进入小澡堂洗澡的人员,白天不允许开灯,晚上洗澡离开后必须及时关闭电源开关。 第85条 小澡堂管理员必须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得对任何人员姑息迁就,任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必须进行处理,树立认事不认人的工作 作者:张建平 第 - 29 - 页 2016-8-15
第四章 澡堂管理
作风,由于姑息迁就而导致小澡堂管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相关责任由澡堂管理人员自行承担。不及时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相应的罚款由澡堂管理人员承担。 作者:张建平 第 - 30 - 页 2016-8-15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86条 凡属煤矿设施设备,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和据为己有,确实需要使用的,必须取得煤矿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同意。煤矿仓库管理员负责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87条 煤矿购买的洗衣机,任何个人和住矿家庭不得使用,只可以用于检查服装和煤矿接待用品及公用品的洗涤工作,在洗涤煤矿公用用品时,煤矿管理人员的上班服装可以顺便洗涤,但是不得使用煤矿的洗衣粉。出现上述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没有及时制止每次处罚相关管理者50元人民币,经制止而拒不执行的,每次应给予不少于1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第88条 任何人员不可破坏煤矿的公用建筑设施,住矿人员对住宿地点享有使用权,但同时拥有管理权,未经煤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对住宿地点进行破坏或改建。如违反本规定,每次将给予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处罚。 作者:张建平 第 - 31 - 页 2016-8-15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89条 任何人破坏煤矿的宣传设施,每次将给予不少于2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90条 煤矿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将煤矿设备或使用工具转借和租令给其他个人或集体,如需使用本矿设施设备,必须征得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随意带走或将煤矿设备转借他人,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32 - 页 2016-8-15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91条 煤矿地面照明用电由煤矿机电负责人具体管理,机电负责人应健全相应的用电制度,尽量减少电量的不必要消耗,科学合理的设计煤矿照明用电系统,及时处理违章用电人员。 第92条 煤矿地面照明线路由机电负责人统一布置,插板由机电负责人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供电线路,不得私自架线或增设插板。违反本规定,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93条 住宿区和办公区用电必须遵从以下规定: (1)白天不可以开灯,人走关闭所有用电设备, (2)电脑或其它用电设备在长时间不用的情况下必须关闭电源,取下插头; (3)每年的3~9月份禁止用电炉取暖; (4)严禁不关灯睡觉; (5)办公楼或住宿区禁止开启不必要的照明和用电设备。 作者:张建平 第 - 33 - 页 2016-8-15
第六章 水、电管理
违反上述用电规定的任意一条,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94条 机电负责人应根据季节变换调整地面照明的自动开关时间,避免天黑较迟季节浪费电量。 第95条 全员应提高节约用水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用水,减少生活用水抽排量,简约矿井电量。 第96条 机电负责人负责矿区生活用水的保障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减少用水量。 第97条 煤矿管理人员对无故浪费生活用水的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局部顽固人员可以直接做出10~5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理。 作者:张建平 第 - 34 - 页 2016-8-15
第七章 矿区治安、住矿人员及办公区管理
第七章 矿区治安、住矿人员及办公区管理 第一节 矿区治安管理 第98条 矿区治安工作实行分片管理,材料井片区的治安工作由把钩工和地面绞车司机负责;皮带井片区的治安工作由地面皮带工负责;新办公楼片区的治安工作由监控员王建华负责,老办公楼片区的治安工作由库管员刘飞应负责。 第99条 上述人员负责各自管辖片区的治安工作,凡属上述地点产生物资丢失,由各地点的相关负责人全额赔偿。 第100条 煤矿各主要领导(包括矿长、技术负责人、副矿长、技术员、机电负责人、库管员及运输系统负责人)手机必须全天候处于开机状态,便于经济情况下人员的安排和调配。上述人员电话关机一次,罚款50元人民币。 作者:张建平 第 - 35 - 页 2016-8-15
第七章 矿区治安、住矿人员及办公区管理
第二节 住矿人员管理 第101条 凡属煤矿住矿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住宿区卫生负主要责任。 第102条 住矿人员应自觉管理好自家小孩,不得任其进入煤矿机房和生产施工作业地点以及办公区。发现进入煤矿机房和生产施工区域及办公区,每次处罚家长50元人民币。 第103条 住矿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村庄农户的田间地头,不得偷盗农户农作物。发现一次,处罚人民币200元,情况严重的,直接开除煤矿,和农户产生的纷争煤矿不负责处理。 第104条 每晚11点钟后电视音量必须调整到最小状态,不得在住宿区播放可能产生噪音的音响设备,不可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本规定由仓库管理员负责监督实施,发现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元人民币。 第三节 办公区管理 第105条 新办公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事进入办公区,应遵守办 作者:张建平 第 - 36 - 页 2016-8-15
第七章 矿区治安、住矿人员及办公区管理
公区卫生规定,禁止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第106条 煤矿各主要办公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财物、技术办公室中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工作人员将非本矿人员带入财物和技术办公室,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人民币。 第107条 除煤矿主要领导、监控管理人员和上级主管部门例行检查的人员之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煤矿监控室,发现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员有权对其做出每次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处罚,小孩严禁进入监控室。 作者:张建平 第 - 37 - 页 2016-8-15
第八章 防洪设施
第八章 防洪设施 第108条 煤矿所有地点的防洪设施,首次建设工作由煤矿统一安排,以后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各地点相关人员负责管理,即:皮带井和猴车井片区的防洪设施和防洪沟渠由地面皮带工负责管理和维护;材料井片区的防洪设施和防洪沟渠由地面把钩工负责管理和维护;各住宿地点的沟渠由住宿地点人员负责疏通;除此之外,锯木工负责新井机电房挡墙下防洪沟渠和地面采空区裂隙的管理和疏通封填工作。 第109条 分配到各工种管理的地点,各工种自己负责检查和处理,煤矿不再安排,自检自查或平时煤矿领导检查工作时上述地点列为检查范围,达不到相关要求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并及时勒令整改。 第110条 需要新建的防洪设施由煤矿领导安排建设,建设后交各地点负责人员管理。 作者:张建平 第 - 38 - 页 2016-8-15
第九章 煤炭管理
第九章 煤炭管理 第一节 煤炭运输 第111条 负责煤炭运输的人员每班必须在生产班组交接班时将煤仓中的煤运输干净,以免班组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第112条 运输煤炭时,车辆装载应适中,煤矿主要领导发现运输过程中煤炭掉在路上没有及时收干净,应及时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每次应对相关驾驶员作出不少于1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113条 运输人员应保证正常运输,除车辆故障和交通堵塞及特殊情况外,任何原因导致煤仓内存煤,影响井下班组生产和把钩工的翻车工作,导致的后续问题由运输人员负责。 第二节 职工烧火煤发放 第114条 职工烧火煤按照月班数量发放,当月总班量少于25个班次的无权享受烧火煤待遇,月总班达到或超于25个班次享受一斗块煤的待 作者:张建平 第 - 39 - 页 2016-8-15
第九章 煤炭管理
遇。 第115条 月底时,矿财务部门按照班次开出职工炭票,职工凭炭票拉煤,职工拉煤时将炭票交把钩工,把钩工再降炭票交回财务部门进行登记、核对和销毁。 第116条 把钩工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监督职工块煤的发放。任何人拉块煤只准装一平斗,超过高度必须将多余的捡入煤仓,从井下拉出的块煤如果超高,直接倒入地面煤仓,不允许发放。如把钩工未认真执行监管职责,使职工拉走的块煤超过规定数量,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处罚拉走块煤的职工100元。 第117条 仓库管理员负责监督块煤的发放工作,保证发放数量和炭票数量相符。 第118条 职工块煤必须在发放炭票之日起30日内拉走,超过30日炭票自行作废。当天从井下拉出的块煤当天必须拉走,不得存放在地面工业广场。把钩工作为监管人,如当天没有及时拉走可以对其作出5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40 - 页 2016-8-15
第九章 煤炭管理
人民币的处罚,把钩工没有认真执行监管工作,导致地面存放的块煤超过规定时间,每次每斗处罚把钩工50元人民币。 第三节 煤质管理 第119条 各生产班组长为煤质管理的责任人,在生产作业中必须安排捡除矸石,保证煤炭质量。如煤质不符合相关要求,煤矿所有矿级领导在查证情况属实时,每次对班组必须作出不少于3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120条 地面把钩工和皮带工为煤炭质量的监督人,如煤质不符合要求,视情况对责任人和责任班组作出每次不少于50元人民币的处罚。如监管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管责任,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41 - 页 2016-8-15
第十章 矿灯管理
第十章 矿灯管理与发放 第一节 矿灯及矿灯房日常管理 第121条 煤矿冲灯员负责矿灯的维护、冲电、收发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122条 冲灯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制定的有关于矿灯管理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第123条 矿灯必须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编号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未编号管理每盏等处罚人民币30元。 第124条 煤矿在用的所有矿灯,使用时间最低不小于10h(小时),使用时间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125条 原装矿灯在生产中已经安装短路保护装置,矿灯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冲灯人员应随时检查矿灯短路保护装置,保持正常使用。 第126条 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入井人员出井后、地面使用矿灯人员下班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到灯房,集中管 作者:张建平 第 - 42 - 页 2016-8-15
第十章 矿灯管理
理和充电。发现人员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出井后没有将矿灯交回充灯房,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127条 每班换班2h(小时)后,如果领灯人员还未将矿灯交还到充电房,矿灯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向煤矿主要领导报告。 第128条 矿灯房不得采用火炉取暖,根据本煤矿冲灯房的实际情况,可以在隔壁房间采用电炉取暖,但是必须安装单独的出口。 第129条 冲灯房前、后面必须有通风窗口,窗口必须安装防盗窗,窗户应处于常开状态,保持冲灯房能够循环通风。 第130条 冲灯房必须配置不少于两部干粉灭火器和1立方米消防砂,并随时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131条 冲灯房必须正规悬挂《冲灯员岗位责任制》、《冲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冲灯工操作规程》、矿灯发放管理牌板等相关管理制度或各种管理图牌。 第132条 矿灯领退实行翻牌管理,领灯时将领灯人的牌板翻到正 作者:张建平 第 - 43 - 页 2016-8-15
第十章 矿灯管理
面,交灯后翻到反面。 第133条 矿灯冲电时,如产生停电等原因充电架停止工作时,必须及时将灯头旋转至不充电状态,防止矿灯回电。 第134条 矿灯的首次使用、充电、维修保养等必须按照矿灯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135条 矿灯在正常使用中产生遗失、损坏,如矿灯管理责任人未查清原因进行处理或及时上报,所造成的损失由矿灯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136条 充灯工必须如实填写矿灯日报,汇总当日矿灯累计使用时间、在修、完好、报废灯数、人员在籍及变动情况,每月1日报煤矿主要领导查阅和技术部门存档。 第137条 井下作业人员矿灯出现故障,及时电话通知冲灯房,冲灯工接到电话后必须在30分钟内将矿灯下放到指定地点。 第138条 上述规定,未完成的充灯员应及时完成,自本规定下发一 作者:张建平 第 - 44 - 页 2016-8-15
第十章 矿灯管理
星期后仍然未达到上述规定,每条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二节 矿灯发放 第139条 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经办人与矿灯发放处保持沟通,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经办人和入井人员按照劳动用工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合同》和为入井人员购买双保险后,将人员名单发放到矿灯发放处,矿灯发放处根据名单发放矿灯,未和煤矿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矿灯发放处不得发放矿灯; 第140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入井检查、参观或安装设备设施,必须由煤矿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派的人员带领和批准,无煤矿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指派的人员带领或批示,不论任何部门或人员,矿灯发放处不得发放矿灯; 第141条 发灯时,有缺陷的灯不准发出,应使用机动灯,有问题的矿灯必须在发现隐患的本班维修正常,每班发灯前必须检查矿灯防爆螺栓; 作者:张建平 第 - 45 - 页 2016-8-15
第十章 矿灯管理
第142条 矿灯的领用发放必须做到三固定,即经常用灯的人员要固定灯并统一编号,其余人员使用机动灯;矿灯充电固定充电位置,充电架上的编号与矿灯编号相互对照,以提高矿灯发放效率,便于矿灯管理; 第143条 矿灯发放必须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包括班次、领灯人签名、矿灯发放时的完好状态、领灯时间、矿灯发放人签名等; 第144条 矿灯的发放必须做到考勤本号与矿灯对号,以便于职工查找考勤和煤矿调查职工考勤。 第145条 人员入井之前,井口检身人员应再次对矿灯做详细检查,确认完好。 第146条 以上六条,每违反一条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人民币50元。 第三节 矿灯收回 第147条 检查矿灯收回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恶意 作者:张建平 第 - 46 - 页 2016-8-15
第十章 矿灯管理
损坏矿灯的人员应给予严厉处罚; 第148条 清洁矿灯,用抹布除去矿灯上的污泥,需要用水洗的矿灯应尽量用湿毛巾擦拭,不可将矿灯直接放入水中清洗,防止矿灯进水,锈蚀矿灯内部部件或导致矿灯内部短路; 第149条 及时给矿灯充电,为下一次使用积蓄电量; 第150条 矿灯上架时正规垂直摆放,灯号与架号对应,电缆整齐顺畅,盘圈放置于矿灯边,互不打结。 第151条 做好收灯时的登记工作,详细登记收等时间,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将矿灯交回到冲灯房的人员按照本规定第98条处理。 第152条 本节规定由煤矿冲灯工、仓库管理员和煤矿全部管理人员督促实施,凡是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或触犯本规定人员,上述人员在查证确实的情况下,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告、罚款、开除等处罚,罚款金额视情况临时决定,在此不做详细规定 作者:张建平 第 - 47 - 页 2016-8-15
第十一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
第十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 第153条 材料井把钩工、皮带井皮带工负责入井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禁止本规定第1条中规定的人员和未办理劳动用工合同、购买工伤保险的人员下井。如果将上述人员放入井下,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人民币。 第154条 凡属参观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安装设施设备人员,没有本矿领导或领导授权带领的人员带领,不得让其入井。如果将上述人员放入井下,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人民币。 第155条 认真搞好入井检身工作,如将点火物品放入井下,每次处罚人民币500元。 第156条 监督搞好出入井人员的签名工作,发现入井人员未签名或出井人员未签名,可以对管理工种或特殊工种处于1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职工处于50元人民币的罚款,存在袒护思想、包庇他人的行为,监督人每人每次处罚2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作者:张建平 第 - 48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人员值班制度 第157条 除井下值班人员外,煤矿地面每天必须有主要领导值班,负责安排调度后勤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158条 地面值班领导轮流值班,具体的值班人员各部门人员自行调节,煤矿不做硬性安排,但不得空岗。 第159条 每天至少有一名副矿长在煤矿值班,负责安排处理煤矿生产和后勤方面的问题;至少有一名技术员在技术办公室值班,负责接听电话,安排技术方面的工作;每天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在矿,负责处理煤矿事务,接待外来人员;每晚至少有一名机电方面的人员在矿,处理机电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160条 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未认真履行值班任务的人员每次至少处罚人民币20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49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二章 管理系统 第一节 规章制度落实规定 第161条 各工种必须熟记本工种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未认真落实本工种岗位职责,主要领导必须给予处罚,不得姑息迁就。 第162条 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中,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 作者:张建平 第 - 50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矿制定的各种制度,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发现违章违纪情况没有及时作出教育批评或处罚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煤矿主要领导必须对其进行严重处罚,其处罚金额不少于每次200元人民币。 第163条 各管理工种充分发挥相互监督作用,避免部分管理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有意包庇维护违章者的领导,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次应给予不少于500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164条 谁发现违章者谁处理,罚单由处理人直接开出,交煤矿财务部门,煤矿财物部门接到罚单必须在本月内扣除违章者的全部罚金,不够扣的,从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 第165条 遇到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需报煤矿主要负责人,由煤矿负责人处理或经过矿委会议讨论处理。 第166条 在制度落实工作中,各工种权力如下划分: (1) 矿长有权力对全矿所有人员进行处罚; (2) 技术负责人有权力对除矿长以外的任何人进行处罚; 作者:张建平 第 - 51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3) 副矿长、技术员有权力对煤矿所有特殊工种及职工进行处罚; (4) 班长有权力对本班人员进行处罚; (5) 瓦斯检查员有权力对本班人员进行处罚; (6) 绞车司机、地面把钩工、地面皮带工有权对违反运输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7) 机电工有权对违反机电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8) 充灯员有权对违反矿灯使用制度和澡堂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9) 仓库管理员有权对违反物资管理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节 管理责任划分 第167条 在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中如出现责任纠纷,以煤矿制定的《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划定责任,经过划分后相关责任人必须 作者:张建平 第 - 52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承担相关责任,不得无理取闹,滋事生非。 第三节 请销假 第168条 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执行请销假规定。所有人员请假必须通过煤矿矿长审批,矿长外出时由技术负责人代理审批,矿长或技术负责人全部外出由矿长指定的煤矿临时负责人审批。 第169条 批假人必须认真审批请假事项,一般事项不允许请假,不准电话请假,不准他人代理请假,(紧急情况、特殊情况除外)请假必须有请教条。 第170条 请假人请假期间,必须自己和本煤矿同工种协商好相互抵班或调班,请假期间煤矿不负责安排人员顶岗,请假条上必须注明请假时间、顶岗人,并有顶岗人的亲笔签名,否则不得批假。 第171条 未经请假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每次处罚人民币500元,影响煤矿井下生产,导致班组不能下班的,另外按照班组实际人数,每人给予30元人民币的补助,补助资金从未请假人月工种中扣除。 作者:张建平 第 - 53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172条 请假条整理存档,年底作为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标准。 第四节 领导干部夜查制度 第173条 煤矿矿长、技术负责人、副矿长、机电负责人、技术员、刘飞应、吴永平必须执行夜查制度,每人每月的夜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少于一次处罚人民币200元。 第174条 夜查工作结束的一天内,必须认真填写夜查情况汇报书,交煤矿技术办公室存档(夜查情况汇报书到技术办公室领取),没有及时填写或上交夜查情况汇报书的人员,视为未进行夜查,与未进行夜查的人员一样处罚人民币200元。 第175条 夜查工作中查出的违章情况,由检查人亲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公布在煤矿黑板上,以警示他人,减少煤矿违章数量,达到夜查目的。 作者:张建平 第 - 54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五节 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记录、汇报制度 第176条 列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和汇报的工种有副矿长、技术员、瓦斯员、机电工,列入当班安全生产记录的工种有班长。上述规定人员必须记录和汇报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177条 副矿长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煤矿矿长汇报;技术员、瓦斯员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向煤矿技术负责人汇报;机电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向煤矿机电负责人汇报。 第178条 汇报采用书面表格形式,机电工所需的汇报表由煤矿机电负责人提供;其它工种汇报表格由煤矿技术部门负责提供。 第179条 煤矿矿长、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根据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井下安全和生产形式,及时制定相关方案,保障矿井安全和生产。 第180条 未认真执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和汇报制度,每次至少处罚人民币5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55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181条 班长虽然不执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制度,但是必须做好本班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工作,班长安全生产记录列为日常检查范围。未认真记录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182条 各工种相关汇报当天班结束上交,每月1日整理成册交技术部门存档,列入档案管理,作为评价相关工种工作能力和贡献价值的重要依据。 第六节 矿委主要领导工作统一制度 第183条 煤矿矿委主要领导工作方向必须统一一致,在召开全体管理人员会议之前,煤矿主要领导必须统一工作方向,避免在会议上各呈其词、各说其道,破坏会议气氛,不能充分正常发挥会议对安全生产主导作业。 第184条 生产、建设、采掘、安全等重要事项,由相关部门编制相关方案,矿长负责召集煤矿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审议。审议记录应记录备案。避免各部门人员工作中产生分歧,影响正常生产、破坏集 作者:张建平 第 - 56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体团结。 第185条 研究生产方案时,因为考虑到各工种专业之间的差异,故在机电方面机电负责人有重要否决权;在生产调度方面副矿长具有重要否决权;在技术工作方面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员具有重要否决权;在煤矿行政问题方面矿长具有重要否决权。各主要领导应以煤矿生产建设为核心,根据事实提供优良意见和建议,不应考虑个人面子和利益,以权压人、拉帮结派、结党营私、歪曲事实、搞分裂主义,导致煤矿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第186条 生产或建设方案一旦经过煤矿主要领导统一决定,各部门应紧密配合促就方案的实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一步统一落实,不可在背后非议、诽谤他人。 第八节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87条 以下工种必须按时参加会议:矿长、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副矿长、技术员、机电工、井下电钳工、绞车司 作者:张建平 第 - 57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机、把钩工、地面皮带工、瓦斯检查员、防尘工、仓库管理员、监控员、充灯员等。(当班值班人员除外)。 第188条 召开会议时,必须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1) 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分钟,所有人员必须准时进入会场。 (2) 进入会场后手机必须调整到会议模式或关闭。 (3) 会议期间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4) 会议中,坐姿必须规范,严禁打瞌睡和交头接耳讲小话,领导讲话时不得插嘴。 (5) 垃圾必须丢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乱丢。 第189条 参会人员必须作会议记录。 第190条 在会议规定时间不到会议现场的,每分钟罚款2元;没有通过请假或煤矿领导没有批复假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每次处罚200元人民币;会议期间离开会场、讲小话、插嘴、乱堆垃圾的每次处罚人民币30元;会议期间冲瞌睡的,每次罚款300元人民币。 作者:张建平 第 - 58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九节 资料上报与档案管理 第191条 除规定必须当班或当天上报的各项记录之外,其余的记录每月1日报技术部门存档。每月1日24点前未按规定上报的,每项记录处罚人民币50元,一直没有上报的,按照每天50元累计,直到上报为止。 第192条 技术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接到上报资料后应及时检查上报资料填报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整,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上报资料相关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罚。上报的各项资料应归类整齐存档,便于查阅。未整齐存档每次处罚人民币50元。 第193条 与机电设备相关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由机电负责人负责存档管理,未认真存档导致的后续问题由机电负责人承担。 第194条 技术方面的资料由技术部门负责整理存档,未履行存档职责而导致的后续问题由技术部门负责。 作者:张建平 第 - 59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十节 上情下达与下情上报 第195条 煤矿矿委研究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必须以书面文件形式向下传达,与各部门人员相关的事项必须及时传达到位,避免盲目开展工作。 第196条 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负责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和文件、会议内容,未传达或未及时传达而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的,与他人无关,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197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文件内容及时做出相关指示,附带原文件内容向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传达,未及时传达导致工作失误或其它后续问题,与他人无关,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198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产生的各类问题,相关人员必须及时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汇报,如出现盲报、迟报、谎报、虚报等现象,产生的问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作者:张建平 第 - 60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十一节 班组管理 第199条 各班组不得整体停班,每整体停班一次,处罚班长人民币1000元;如班组人员整体到矿不下井,除处罚班长1000元人民币外,班组人员每人罚款50元人民币;部分人员不下井,处罚不下井人员50元人民币。 第200条 各承包队班组整体缺班一次,罚款300元人民币。 第201条 入井后班长拒不执行值班领导的工作安排,带领职工出井的,每次处罚班长2000元人民币,处罚其它出井人员1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机电管理系统 第一节 矿井供电 第202条 煤矿机电负责人为矿井供电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井的供电工作,对矿井供电安全工作负全责。 作者:张建平 第 - 61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203条 矿井供电方式、供电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204条 煤矿生产井下生产地点出现供电问题,负责矿井供电的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供电问题,地面生产系统出现供电问题,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供电问题。 第205条 第二节 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206条 第三节 设备储存 第207条 地面设备的存储管理工作由库管员负责,井下设备设施的存储和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井下长时间不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拉回地面存放或管理,容易变质、腐蚀的设备物资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208条 地面设施设备,能入库管理的必须入库管理,不能入库管 作者:张建平 第 - 62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理的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腐蚀、防损坏、防偷盗、防变质等管理措施。 第209条 井下设施设备管理必须采取防潮、防腐蚀、防损坏、防变质等管理措施。 第210条 井上下设备设施的存放与管理必须做到摆放平齐,不影响行人、运输、通风。 第211条 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212条 违反本节中规定的任意一条或一条中的一款,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损失的,照价赔偿。 第四节 备用设备管理 第213条 煤矿常用设施设备及其设施设备配件必须有备用,备用物资的登记、造册、申购工作由库管员负责。 第214条 当在用设施设备或者相关部件出现故障被更换后,如该设施设备或相关部件没有库存时,更换下来的设施设备必须在更换后2天内 作者:张建平 第 - 63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检修好,防止相同设施设备或部件出现问题时因没有备用替代品而影响正常生产。 第215条 重要生产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没有备用品,或者虽然有备用品,但是没有及时修复备用品导致短暂影响生产时,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人民币300元,造成长时间停工待料,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责任人负责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全部罚款。 第五节 电缆悬挂 第六节 设备卫生 第七节 使用工具管理 第八节 油脂管理 第九节 电气维修操作 第十节 设备安装与搬迁 第十一节 设备保护与防护(电气保护) 第十二节 机电图牌管理 作者:张建平 第 - 64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十三节 焊接 第四章 矿井通风系统 第一节 矿井测风 第条 测风员每旬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的规定,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风向、风量和通风巷道情况的改变不定时的进行测风工作,防止采掘工作面风量过大或微风作业。每次测风后必须将相关数据记录在测风牌板上。 第条 根据情况及时测定矿井外部漏风率,每次测风后根据测风数据及时计算矿井内部漏风率,漏风率较大时,必须查清漏风原因,及时处理。 第条 测风后,根据各用风地点的实测风量和规程规定的允许风量进行对比,在测风后的10小时内,必须根据作业地点的实际情况对风量、风速进行调整,且利于矿井瓦斯排放,温度符合相关规定。 第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风压、温度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悬挂 作者:张建平 第 - 65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人员随时掌握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和风量,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煤矿通风技术员,通风技术员视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条 通风技术员必须做好测风、调风各项台帐记录,健全调风系统软件管理。(按规定做好测风、分风记录后,必须保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同样列入软件管理,及时存档)。 第条 通风技术员对通风仪器、仪表要认真进行保管、维修、保养,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检定单位进行检定和校正。 第二节 矿井主要通风机 第条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严密封闭,其外部漏风率不到大于5%。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关闭主要通风机。 (3)必须安装两套同等功率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备用,备用通 作者:张建平 第 - 66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4)井口防爆门每年必须检查维修两次。 (5)根据风量调整通风机叶片角度时,必须经过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必须做1次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没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试。 第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改变风流方向后风量应不少于原风量的40%。 第条 主要通风机房不得作为它用,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示意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司机每小时将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录在运转记录簿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第条 因为检修等原因必须停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预先通知井下 作者:张建平 第 - 67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主要领导和瓦斯员、机电工等人,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停风后必须及时打开井口防爆门。 第条 启动主要通风机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节 局部通风 第条 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局部通风机的具体安装地点由煤矿通风技术员指定。 第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时,必须上架,距地不少于30厘米,距巷帮不少于10厘米,风罩、衬垫等齐全。 第条 局部通风机由瓦斯员负责管理,任何人员任意开启和关闭局部通风机每次罚款300元人民币。 第条 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侧,当一台局部通风机出现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能自动启动, 作者:张建平 第 - 68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保持掘进工作面的正常供风。每台变压器最多同时能向4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 第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至回风巷道口段的风速不得少于0.15/m/s。 第条 风筒距掘进头的距离,在煤巷和半煤巷中不得大于5米,在全岩巷中不得大于10米。 第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闭锁装置必须能闭锁局部通风机供风区域的所有机电设备电源。每10天必须对甲烷风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测试,每天必须对工作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条 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工作,在检修和停电等情况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瓦斯员,班长或值班领导必须及时撤出掘进工作面的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第条 两台通风机都停止运转时,不得自动启动局部通风机,必须 作者:张建平 第 - 69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由瓦斯员手动启动局部通风机。 第条 风筒悬挂必须达到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严密不漏风,不得有反接头,接头必须包边,风筒不得有破口(破口及时缝补)。 第条 启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附近10米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必须在0.5%以下,超过0.5%,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 第四节 盲巷管理 第条 技术部门在进行矿井开拓设计时,尽量避免出现盲废巷(盲巷:长度超过6米、未进行通风、且有瓦斯涌出的巷道)。 第条 盲巷的管理工作由瓦斯检查员负责。 第条 长期停工、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作废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砌密闭墙的距离不得超过入口5米,墙体必须坚固、摸面、不漏风。密闭墙的构建工作由副矿长安排。瓦斯员负责质量验 作者:张建平 第 - 70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收。 第条 密闭墙砌好后,瓦斯员负责在密闭墙上悬挂密闭墙管理牌板,并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然后再入口处按照栅栏设置要求设置栅栏,在栅栏上悬挂瓦斯检查牌板和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板。 第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密闭墙地点每周检查一次瓦斯。 第五节 栅栏设置规范 第条 所有未通风的巷道、临时停工巷道、禁止行人和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巷道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栅栏。 第条 各地点栅栏的设置工作由瓦斯检查员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 第条 栅栏材质采用木板和铁网,栅栏应全断面封锁巷道入口,采用木板设置栅栏时,木板宽度不小于5厘米,长度依据实际地点决定,栅栏空格长宽不大于25厘米,且横平竖直,规范整齐。 作者:张建平 第 - 71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条 栅栏设置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板,列为瓦斯检查地点,同时还必须悬挂禁止人员进入的警示牌板。 第条 定期检查和维护各地点的栅栏。 第六节 通风图牌管理 第条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悬挂通风标示牌板。牌板的悬挂工作由通风技术员负责。 第条 通风牌板在直线巷道、无交叉口的巷道中每距100米悬挂一块,所有巷道交叉口、风流方向发生改变、风量发生变化、风桥地点必须悬挂通风标示牌,指明通风路线。 第条 所有测风站、分风地点必须悬挂测风、分风牌板。 第条 矿井通风情况发生改变时,及时更改通风标示牌设置,保持与通风情况相符。 第七节 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构建地点和规格标准由技术部门统一安排, 作者:张建平 第 - 72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风桥、风门、调节风门等工程量较大的通风设施的构建由生产部门实施,风障的构建和管理工作由瓦斯员负责,风桥、风门、调节风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由轨道维修工负责。 第条 通风技术员,瓦斯员负责通风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一般问题,及时通知维护人员进行处理,维修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的24小时内处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每次每项罚款50元人民币。 第条 较大的问题,日常维护人员不能单独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副矿长,由副矿长安排人员在提出问题的48小时内处理完毕,未分配人员进行处理,每次罚款50元人民币。 第条 通风设施维护人员每周对所有地点的通风设施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性。如果某一地点的通风设施隐患存在3天以上一直存在的现象,每次处罚维修人员人民币50元。 作者:张建平 第 - 73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条 通风设施检查主要包括漏风、连锁、变形、损坏、不能正常开启或关闭等。 第条 经过风门不关风门的人员,每次处罚人民币200元。损坏、撞击、破坏风门的附属设施、用尖锐利器撬通风设施的人员,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条 构筑通风设施时,如果有电缆线在构筑通风设施的位置,必须用钢管将电缆线套住,再将钢管砌在通风设施的墙体内,不得直接将电缆线砌在墙体内,没有电缆线的地点,必须在墙体上至少安装一根钢管,便于以后电缆线通过。在构筑通风设施时没有遵守本条规定的,每次处罚人民币100元。 第条 调节风门除煤矿技术员或技术员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节,由于随意调节而导致井下部分地点瓦斯超限、风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次处罚人民币500元。 第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风障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由瓦斯员负责,风 作者:张建平 第 - 74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障设置以能最好的稀释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为宜。 第六章 运输系统管理 第一节 皮带运输机 第条 皮带运输机供电、加油、调试机头机尾、接皮带扣、保护装置由机电工负责,日常的调直、调平、换托管、铲阻塞滚筒的煤、捡矸石等工作由皮带工负责。 第条 皮带工规跟班机电工直接管理,属于皮带工的管辖范围出现问题,跟班机电工必须责令整改或进行处罚。机电工每班必须检查皮带运输机,未对皮带进行检查,未安排皮带工处理皮带运行中产生的问题的,由机电工负责承担罚款。 第条 主皮带从井口以下40米范围内属于皮带工管理,负责负责日常的检查、托滚维护、清理煤炭等工作。主皮带供电、加油、托滚维护、保护装置、调试等工作由机电工负责。清理煤炭工作由机电工报告副矿长,副矿长安排人员清理。 作者:张建平 第 - 75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条 1857运输石门皮带工负责主皮带机尾、1857运输石门皮带机头至小水仓的值守,保证上述地点皮带运转正常,无煤炭积存。 第条 煤仓底放煤工负责1857运输石门皮带机尾至小水仓段的皮带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无煤炭积存。 第二节 绞车 第三节 刮板输送机 第四节 轨道与托滚 第五节 猴车 第六节 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七节 运输管理制度 一、提升运输道行人管理 二、猴车乘人管理 三、运输调配 第七章 瓦斯防治 作者:张建平 第 - 76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条 第二节 瓦斯检查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第三节 设备调校 第四节 瓦斯超限处理 第五节 瓦斯排放 第六节 盲废巷管理 第七节 瓦斯图牌管理 第八节 瓦斯“三对口、三签字” 第九节 瓦斯抽放 第八章 压风系统 第一节 空气压缩机管理 第二节 压风管路管理 第三节 压风自救系统 作者:张建平 第 - 77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四节 避难硐室 第九章 防尘 第一节 防尘用水保障 第二节 防尘管路安装与维护 第三节 防尘制度 第四节 隔爆设施安装与维护 第十章 防火 第一节 消防器材的布置与检查 第二节 消防管路敷设 第三节 避灾路线 第十一章 排水 第一节 移动式水泵管理 第二节 排水管路敷设 第三节 固定式水泵管理 作者:张建平 第 - 78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三节 巷道积水处理 第十二章 采掘系统 第一节 掘进 一、支护 第条 各作业地点的支护形式和支护规格必须按照作业相应地点的《作业规程》执行。 第条 二、空顶距 三、前探梁 四、探水眼 五、工业卫生 六、掘进工程质量验收 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一、梯形支护质量验收 作者:张建平 第 - 79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条 检查净宽:主要运输巷道底宽不得小于或大于设计尺寸2厘米;顶宽不得小于或大于设计尺寸1厘米。 第条 检查净高:巷道净高不得小于或大于设计净高3厘米。且全断面检查。在空顶处使用弓梁头时,以两边木省的平行线量取。 第条 检查坡度:在设置了腰线的掘进巷道,如轨道巷、贯通巷道,在30米内坡度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1‰(即30米内高差不得超过±30毫米)。 第条 检查坑木和顶梁直径:坑木和顶梁的直径不得小于设计尺寸,同时严禁架设的支护出现大梁小腿或小腿大梁现象,柱脚和顶梁的尺寸必须匹配。 第条 检查支护材料的材质:检查坑木有无断裂和腐朽,有无其它形式的不耐力现象;检查背板长度、材质是否符合规定。 第条 检查背帮护顶:空帮漏顶处是否使用木头或其它材料封帮接顶,检查背帮背顶的背板是否过江受力,检查背板根数和背板与背板之间 作者:张建平 第 - 80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检查背板的敷设角度与巷道倾角是否相符。在产生爆帮力时,柱脚的中心位置支撑力最弱,巷帮背板必须受力均匀,不得在巷帮处单独使用一个木头,在空帮处要背木头时,所背木头必须为双数,且受力均匀。 第条 检查支架的迎山角度:平巷掘进时,支架的前倾、后仰不得大于棚腿的半径;倾斜巷道掘进时,支架的迎山角度必须保持6-8度的巷道倾角有1度的迎山角度,或者棚腿与倾斜的顶底板垂直。 第条 检查支架有无歪扭、迈步现象:把绳子系在后面的支架顶梁中心上,拉到新架设支架的棚腿顶和脚中心(在做此项检查时所验收的支架中线必须准确),两支棚腿顶与顶之间的绳子长度一致、棚腿脚与脚的绳子长度误差不超过2厘米为合格,超过2厘米则存在迈步和歪扭现象。 第条 检查支架的中线:可以用瞄线法和拉线法对巷道顶梁的中线进行检测,最大误差与放样中线点不得超过1厘米。 作者:张建平 第 - 81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条 检查顶梁中心与底板中心之间的距离(八字):用线陀从顶梁的中心垂直吊线于巷道底板,用钢尺量取从线陀到两支柱脚的距离,最大误差不大于3厘米。 第条 检查柱窝深度:柱窝深度不得小于15厘米,支柱不得架设在浮煤和浮矸上。 第条 检查顶梁与柱脚的接口(木省):检查接口是否严实,有无吊唇、后穷现象;检查木省和顶梁省的高度、深度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情况下木省深度为坑木直径的4分之1)。 第条 检查木楔(耳巴楔):检查有无木楔,检查木楔是否在顶梁与柱头的交界处,是否打紧、受力。 第条 检查顶梁:检查顶梁是否平行,不平行则反映两支柱脚高度不一,必须做调整。可以用目测和使用坡度规检测。 第条 检查柱距:用尺子量取支架柱距,通常情况下每米架设支架2-3架,在有作业规程规定的地点,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在没 作者:张建平 第 - 82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有作业规程规定的局部和次要地点,严格按照井下值班领导的规定执行。 第条 检查支架是否受力:架设支架时,支架的弓背处必须面向顶板和巷帮,不得面向巷道空间,空帮空顶处必须用弯木,且封帮接顶。 第条 撑柱检查:局部压力大或支柱会歪倒的地点,支柱与支柱之间必须打撑柱。打撑柱的时候必须检查撑柱是否打紧,是否与柱脚垂直受力。 二、架设U钢时的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条 检查接头距离:顶梁与两只U钢脚之间的接头距离必须一致。U钢上有记号的按记号架设,无记号的由值班领导根据U钢型号临时规定接头长度,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条 检查卡子:顶梁与柱脚之间的卡子必须上在接头内两厘米处,上一个距柱脚头子两厘米,下一个距顶梁头子两厘米。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上3个卡子时,上在上述两个卡子的中心处;底板柱脚与柱脚连接 作者:张建平 第 - 83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处的卡子和上述卡子的上法一致。 第条 检查卡子螺丝有无松动:用斧子或小锤敲打卡子,识别卡子是否松动。 第条 检查接头处是否严密:肉眼查看接头处是否严密,由于制作U钢时角度有误差导致的不严密不做追究,由于在架设中角度、宽度、远度、平度等摆放不均匀导致的不严密视为不合格。 第条 检查柱头和顶梁平度:用目测和垂球测定两只柱头和顶梁是否平整,两只柱脚高度误差不得大于4厘米。 第条 其它:其它验收和检查方法和梯形支护的检查方法一致。 三、其它项目的验收 第条 探水眼:检查掘进工作面探水眼的数量、深度和探眼角度,必须与值班领导的安排规定相符。 第条 残矸剩渣:检查作业地点的煤和矸石是否收拾干净。 第条 进尺量取:在用进尺核算工价时,必须检查迎头煤和矸石是 作者:张建平 第 - 84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否超出支架里口,留赤肚子的,以赤肚子处核算进尺。 第条 前探梁:检查前探梁是否正常使用,悬挂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跟接到迎头。 第条 检查设施设备:检查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有无损坏和丢失。 第条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理措施: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现场责令整改。现场虽然做整改,但是在本班时间不能整改结束的,如果不构成安全和生产隐患,可以遗留到本班的下一个班整改,如构成安全生产隐患不能遗留的,按实际价格移交下一班整改;在本班时间内可以整改而不安排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实际价格的双倍扣除,移交下一班整改。 第条 质量验收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不得搞关系验收,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在未整改之前不得开出单据,质量不符合规定开出单据的,处罚相关责任人所开出单据金额的两倍。 作者:张建平 第 - 85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二节 采煤 一、支护 二、回柱放顶 三、煤壁管理 四、移溜 五、单体液压支柱与铰接顶梁管理 第条 采煤工作面回柱作业采用承包制,承包代理人必须和煤矿签订相关协议,注明回柱作业和支护材料管理等相关内容,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条 支护材料的管理由回柱工负责,煤矿值班人员对其有监管义务, 第三节 煤质管理 第十三章 技术管理系统 第一节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与贯彻 作者:张建平 第 - 86 - 页 2016-8-15
第十二章 矿委主要领导值班规定
第二节 作业规程编制与贯彻 第三节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节 巷道施工放样 第五节 矿井测量 第六节 图纸管理 第七节 井巷图牌管理 第八节 制度编制 第九节 矿井开拓及采掘布置 第十节 档案管理 第十一节 文件收发 第十二节 测绘仪器管理 第十三节 资料上报 第十四章 监测监控系统 作者:张建平 第 - 87 - 页 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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