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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培训-金税三期下,增值税预警指标全梳理

2023-04-15 来源:九壹网
存货在资产负债表左边,资本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若存货大于股本,存货多说明周转次数低,净利润应该也低,意味着存货是借款购买,借款又需要另外支付利息,肯定是异常现象。税务机关对这种现象就会有上图中的两种猜想,向企业提出质疑。

预警指标5: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问题指向:此值大于50%,该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

、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存货太多,收入太少,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虚假存货,或是销售货物未结转收入的情形。

预警指标6:固定资产综合折旧变动率在20%以上问题指向:

比如:

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1、折旧多提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2、购置固定资产隐含的多

用税等。

项税收

折旧变动率太高,说明企业要么在销售固定资产,要么在购买固定资产,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而买卖固定资产又涉及很多税款,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例,税务机关检查某家工厂的账目发现,有一项在建工程最后一笔支出已经过去半年,没有后续支出,可能是未收到发票,没有结算,虽然在建工程没有结算,但是可能已经投入使用,这一会导致推迟缴纳房产税。

预警指标7:商贸企业费用太高

• • 商贸企业期间费用总额大于销售收入的20%。 商贸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20%,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20%,则企业经营利润很低,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虚假业务和虚开现象。 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多列乱列费用,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 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发票预警:商品与服务编码比对 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

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编码功能。

税收分类编码: 最主要的作用是防止虚开发票。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就能核实发票开具情况,还能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 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

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要特别注意所售商品与服务编码的一致性。

发票预警案例: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

发票预警案例: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 甲企业系A市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许诺给予财政补贴,尔后反悔,补贴迟迟未到。 甲企业老板愤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B市乙企业后不交税,以税抵补贴。A市国税局判定甲企业系走逃企业。 发票接收方乙企业只得做进项税转出,B市国税局甚至要求其加收滞纳金并处 以罚款。 铂略注:本案例中,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

思考:本案例对乙企业的判定是否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因为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的规定,所以B市国税局对乙企业的判定是不合理的。

增值税的判定存在一定的“连坐”的意思,一条完整增值税链条中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都会受到波及。企业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对该企业的下游企业进行相应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1号)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思考:本案例中甲企业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案例中,甲企业的存在税务问题,A市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只能通过发函给B市国税局,对甲企业的下家乙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对非正常户的规定,甲企业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也不属于失控发票。

思考:本案例中甲企业被判为走逃企业合理吗?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依据上图的各项规定,甲企业被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也是不合理的。建议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所有增值税申报表,以此证明甲企业不是走逃(失联)企业,甲企业属于欠税, 没有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与失联失控无关。

问:失联企业开具发票一定不能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

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风险自查重点方向 风险点1:纳税人风险

案例1: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33号)

上海××有限公司在向陕西分公司移送产品时,视同销售,应向陕西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陕西分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向客户开具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思考:

采取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分支机构时,在分支机构将货物用于销售时,开具发票比较合算,毕竟在移送的过程中,并不能确定货物是否会用于销售,因此上图中批复有一定瑕疵,可以借鉴一下四川省的规定。

建议企业更换变迁时,办理迁移比较划算。如果是在原地址办理注销,在新地址成立新公司,存在两个纳税人,办理注销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账面上的资产销售之后,还需要缴纳增值税,过程比较麻烦,而办理迁移,可以避免很多麻烦。

铂略注:国家税务做总局对京津冀以及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办理迁移的情况,未来可能会进行信息集中管理,减少企业迁移所需的手续、证明资料等内容。

风险点2:税目风险

在一家企业中,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的是财务人员,而纳税义务是由非财务人员经手的, 业务人员不一定懂税收,会导致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带来税务风险。税务机关稽查时通常只会找财务人员沟通,多缴纳了税款,被老板追责的更有可能是财务人员。所以,财务人员要多学习税务相关的知识,以防范税务风险。

建筑法与税法对“建筑活动”的定义不同,劳务公司甲为船舶制造集团提供船舶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法获取施工许可证。

虽然甲劳务公司提供的设备安装服务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建筑法中的规定,建 筑活动必须与建筑物有关,但是依据税法的规定,安装设备不一定要与建筑构成物有关。 因此,甲劳务公司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获取的劳务费应按照11%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应该提醒业务人员,在与船舶制造集团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开具发票的税率。

铂略注:中央空调在房屋建造时就需要进行安装,而壁式空调是可以在建筑物竣工之后安装,因此上图规定中单独提出中央空调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

铂略注:现在不动产与动产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但是两者在修理时税目与税率不同, 修理不动产时税率为11%,修理动产时税率为17%。

铂略注:营改增前,电梯维护缴纳需缴纳3%的营业税。

风险点3:税率风险

混合销售税率为一,兼营涉及多种税率。

例,某4S店销售汽车时,同时为客户提供logo定制的服务并收取了相关费用,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呢?若为混合销售,税率为17%,若为兼营,收入要一分为二,一份按照销售车辆,税率为17%,另一份按服务,税率为6%。混合销售属于有其一必有其二, 存在从属关系,比如商店承诺送货上门,在货物售出后就需要提供物流服务,而兼营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上述例子属于兼营。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重点差别,EPC、PPP等复杂合同签订要点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 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 度进行负责。

设计税率为6%,设备材料动力税率为17%,施工税率为11%。 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 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乙方不做设计的理由: 如果是兼营,只做包工包料只需要按建筑业适用税率11%。 如果是混合销售,单独做设计只需要适用6%税率。 请注意!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铂略注:EPC不属于兼营,若为兼营,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设计,选择包工包料,进项税率为17%,销项税率为11%(施工税率)。EPC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因为混合销售只有一种税率,不论选择哪一种税率,税企双方总有一方不愿意。

例,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服务,乙方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的增值税。反过来,若乙方购买材料、设备,同时乙方还提供建筑服务,此时乙方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11%缴纳增值税。而乙方既提供了货物,也提供了服务, 税率为一种,属于混合销售。因此,企业找建筑企业建造厂房时,需要在合同将设计与建筑服务分开,收取两张发票(设计6%,建筑服务11%)。

风险点4:如何选择计税方法维护最大利益,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的选择策略

财务人员原则上应该首先要考虑企业利润最大化,其次才考虑缴纳税额的多与少。

案例6:

一项工程分包给某劳务清包工企业,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劳务清包工企业购置辅助材料11.7万,提供建筑服务100万,利润10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作价125.35万,不含税121.7万;一般计税方法作价133.2万,不含税120万。

• 双方如果不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 • 双方如果是关联方,选择哪种方法呢?

铂略注:关联方之间应该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时候牺牲局部利益,会有利于整体利益。

例,甲公司想要安装某种设备,有两种方法:第一种,自己购买设备,请别人安装;第二种,售货方提供设备,并提供安装。若选择第一种,甲公司购买设备,可以获取17%的发票,提供安装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获取3%的发票;若选择第二种,则可获取一张11%的发票。建议企业选择第二种,因为企业自己去购买设备,可能会比包工包料贵。此外,实际上不论企业是选择甲供,还是选择包工包料,应该缴纳的税额并不会减少。

铂略注:最好不武断的给出判断,因为实际业务要复杂,建议企业对这两种方式下的价格和进项税额做综合比较,另外还有考虑后续服务及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

甲供与分包孰优孰劣,合同签订中应考虑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因素。 乙安装公司为甲工业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乙安装公司人工费170万, 毛利拟赚30万。设备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价税合计936万 的专用发票。

案例6(续):

• 甲公司付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 万)

• 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支付206万

((170+30)*(1+3%));

• 甲公司共付1,142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142万);

• 乙公司收入200万,成本170万,毛利30 万,纳税6万。

• 乙公司购进设备936万(成本800万+进项税136万) +人工170万 +毛利30万 *(1+11%) =1110万;

• 甲公司支付1110万(成本1000万,进项税110万); • 乙公司毛利30万,留抵税额110-136=26万。

由上图可看出,不论是甲供还是包工包料,甲乙双方均不吃亏。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甲 公司选择甲供的方式,需要1142万成本,而选择包工包料则只需1110万成本,所以,应当 选择包工包料的方式安装设备。甲公司若选择甲供的方式,其实只是多花费了32万,购买 了一份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越多,对企业越不利。进项税额多,需要足够的销售额才能 抵扣。销项大于进项时,是企业欠税务机关税款,在补缴税款时,可能还需要缴纳滞纳金、罚款。进项大于销项时,是税务机关欠企业税款,但是一般不会退回给企业,而是做留抵。因此进项税对企业的作用不大,尽量不要存在大量进项税留抵的情况。

案例6(续):

如果甲方系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但该项目为简易计税方法,甲方只会付 款1110万,而不会付款1142万,因为甲方付款只会取得成本而不需要进项税额。那么设备安装商选择甲供或包工包料就会有不同。

甲方给安装商的预算只有174万(1110-936),设备安装商只能得到174万元, 亏损1.07万(1.07万/1.03-170万人工成本)。

若下家企业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选择包工包料下家企业有盈利,选择甲供则会亏损。因此, 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不能只考虑企业自身,还需要考虑对方企业。

风险点5:销售额风险

(1) 押金

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可以根据资金流向判断。若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之后会退还给对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收到一笔押金一直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若超过一年没有退还,可能税务机关会判定视同价外费用而征收增值税。那么,押金被征收增值税后又退还给对方了,应如何处理?因为之后企业又将押金退还,说明之前多征收了增值税,企业可以不开具发票,自行冲减销项。

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自已或代其他部门”的表述。 该表述本质上即说明价外费用要么最终归纳税人所有,要么最终归第三方即其他部门所有,而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是明确需要退还的,只有当逾期时,包装物押金由于不再退还,所以此时资金流向已因为对方违约而流向纳税人自已,需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2) 保证金

供应商寻找代理,为了保证代理的忠诚度,收取代理一笔保证金。后来代理不做了,保证金若不退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16号)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 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 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 增值税。 更加证明:收取经营保证金时由于将来要予以退还,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只有对收取未退还的经 营保证金由于资金流向改变而应征收增值税。

保证金若不退还,转入营业外收入,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案例7:

某企业财务问:2016年7月29日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与对方熟悉,所以一 直没有对帐,该张发票被对方企业的采购人员放在抽屉里,已经2017年7月份了, 怎么办?过了180天已不能认证抵扣。

对方企业提出能否以退货的方式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尔后再开具一 张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话就可以解决对方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同时销售 方也不必多交增值税。

这样处理可以吗?

销售方能否开出红字发票?

案例7(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 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 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 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 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案例7(续):

注意 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的前提是购买方必须认证,即自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180天之内,而销售方填开《信息表》也必须在认证期限180天内开具,也就是说无论购买方还是销售方,180 天之后是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了,开不出红字专用发票,则只能购买方进项税额进成本。 双方都无法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开具蓝字发票,需要申报缴纳销项税,购买方没有认证抵扣,相当于这笔税款被税务机关赚取了。

案例7(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案例7(续):

注意 相比于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19号,去掉了“《信 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和“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 即此前180天的限制已经取消了,购买方超过180天未认证 (包括原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或 销售方超过180天的均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并未明确规定上述操作需要在蓝字发票认证抵扣之后才能进行,意味着开具红字红票不受时间限制。

案例7(续):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却指出: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末尾的表述: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虽然发票开具的时间在公告生效之前,但是企业之前并未处理,所以仍可以按照47号公告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铂略注:此处遵循的是实体法从旧原则。

案例8:

某供应商与某商场合作,发货14万件至商场,商场以自已名义对外含税销售价为23.4万元,商场不管供应商此批货的盈亏,一律按月赚取6万元,因此商场收取的货款23.4万元中扣除含税扣点7.02万元后只支付该供应商16.38万元。

由该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8万元给予商场入帐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式即为扣点销售,但该供应商反映说,如果某个月商品只卖了5.85万元, 商场收到5.85万元后,由于固定利润为每月6万元,所以要求该供应商给商场1万元, 如何处理?

案例8(续):

供应商先将货物供应给商场,但商场并没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商场先以自己名义对外开 具发票并收款,扣减扣点后再要求供应商开具蓝字专用发票过来。因此供应商必须先行向商场开 具一张14万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入帐,这样才能保证商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有相应的成本 凭证。 我们假设:仍按照上个月的销售额16.38万开具,则以两个月来考量的话,两个月商场共销售不 含税销售额25万,取得不含税购进成本却达到了28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8(续):

供应商的销售价应保证在两个月不含税13万的前提下,作为购货方的商场才会获得12 万(25-13)的利润。

因此,在开具14万件16.38万元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以后,应当再向商场开 具一张17.55万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蓝字专用发票意味着商场欠供应商不含税购进价14万,红字专用发票意味着供应商 欠商场15万的折让款,两者差恰好是1万元。

铂略注:“先卖后买”商业模式,开具发票不属于发票虚开。

案例9:

某省国税局营改增指引:某超市开展周末促销,对持某银行卡的客户采取买50元减5元的促销政策。即客户买50元的商品(适用17%税率,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只要划卡支付45元,另5元由 该卡的银行支付,现银行要求该超市就这5元部分给其开具发票,该超市咨询能否以促销费按 6%开具专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上图文字说,超市开展周末促销,促销通俗来说就是给消费者好处。而案例中虽然消费者凭借银行卡少支付了5元,但是银行将这笔款项填补了,所以超市销售的商品仍是按原价50 销售,并不是超市在促销,而是银行发生了促销行为。

案例9(续):

该项行为是银行搞的促销而非超市搞的促销,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直接付现金就要掏50元给超市,但持信用卡就只要掏45元,另外5元是银行替自已付 了,那么银行为什么要付5元呢?

因为银行想推广使用自已的信用卡,而银行想推广信用卡使用,其促销对 象应当是顾客而不是超市。

在此案例中,银行与超市之间并没有关系,资金流向属于往来款,且现金不是商品,因此超市不需要开具发票给银行。银行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有些地区税务机关规定,银行可以凭借活动协议、支付凭证,将这笔费用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6:进项税额风险

➢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有非正常损失,大多直接联系企业做进项转出处理,不太会过问是否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企业要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解释原委。

那么,补充养老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福利?

案例10:

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买司投了保,即给全体员工交补充医疗保险,并取得了人 寿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探讨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读: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补充养老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福利?

案例10(续):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 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 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案例10(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补充医疗保险是集体福利吗?

有上述规定,可看出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福利,应为用工成本,所以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获取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风险点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风险

案例11:

某企业生产制造产品,采取签订合同后先收取20%款项,发出货物时收取30%款项,货物到达客户验收合格后再收取40%款项,另保留10%的质量保证金,增值税在哪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该企业是根据不同收到款项的时点缴纳税款,收到20%的款项,按20%的款项缴纳税款,

收到30%的款项时,按30%的款项缴纳税款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开具发票。

案例11(续):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案例中,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在签订合同后收到了20%的款项,而货物并未发出,这属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该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全额确认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而案例中只按50%的款项缴纳了税款,需要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此观点是否正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条释义,释义中强调:

总的原则是在条款并列的情况下,允许纳税人选择。也就是说,在个别条款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某几个时点中的一个时点,只要达到了其中一个时点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但选择哪个时点是纳税人的权利,并不必须是最早发生的那个时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企业可以选择在任意时点执行纳税义务,因此可以选择在收到款项的不同时点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34号):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33号)悉。关于纳税人销售需要安装调试的机械设备,货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省局意见如下:

货款由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分多期支付,无论货款的收取在发货的前或后,均应视为分期收款方 式销售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期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铂略注:案例11发生在广东中山,根据上图广东省国税局的规定,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分

期方式销售货物,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 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即从反面证明非建筑服务等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应按具体 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参考上图文件,案例中该企业收到的质押金,不属于分期收款的概念,应该在收到质押金

的当天确认收取,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该企业仍需要就质押金的部分缴纳滞纳金。

某一般纳税人已依据购销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收取 货款,也约定对方在同月提货,但对方因客观原因未 来提取货物,而是在2月提取了货物,则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是一月还是二月呢?

案例12(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直接收款方式没有大的变化,只是作了文字修订,本条强调了“不论货物是否发出”,也即对 于先收款后发货的情形,也属于直接收款,而不属于预收货款。从征税的原则来看,税法要解 决的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问题,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方订立 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

因此,判断直接收款和预收货款行为的依据在于双方订立的合司,在合同中确定了的付款结算方式,一般就是适用税法的首要依据。

案例12(续):

因此,这种合同的约定如果采用预收货款条款,则采取预收货 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显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2月,但如果购销合同中未注明,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争议中,主管税务机关很有可能认定为直接收款方式,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就是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的1月。 案例13:

南通煤炭公司A2008年4月26日将10000吨煤炭发往天津B公司,A公司根据经验 暂估确认648万元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暂估648万元。A公司一直到 2008年5月5日,收到B公司确认的煤炭检验指标确认书,确认煤炭符合合同要求, 可以结款。

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预估主营业务收入的4月份还是收到B公司确认书 的5月份呢?

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约定,甲企业发货给乙企业,乙企业在次年10月支付117万货款,甲企业在发货时,会计上确认收入,那么是否需要缴税?不需要,这种情况属于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情况下,合同约定付款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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