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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书

2022-02-22 来源:九壹网
案件处理意见书

“武汉天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行政处罚阶段证案由 据与相关材料 姓 个人 当 址 事 名人 单位 称 司 地江汉区台北路217号7楼 址 联系电话 85722397 武汉天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负刘先明 责人) 名 住 联系电话 性别 年 龄 经查实,2002年8月12日,温向阳、陈晖、郑正斌、陈文选四股东决案 件 调 查 经 过 定共同出资成立武汉万利置业有限公司,并委托武汉天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验证武汉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 2006年3月9日,当事人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证武汉顺鑫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为320万,经查证,该320万货币出资为虚假出资。 所 029万利公司验资签署审核表032万利公司注册资本金专用存款函证函 附 033关于万利公司验资报告037关于万利公司评估报告045民生银行关于存证 款情况的证明063关于顺鑫伟业公司的验资报告067顺鑫伟业公司实物转移据 清单069顺鑫伟业公司注册资本入资专用存款证明070胡家驹和潘芸非货币材 财产转移证明 料 1.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规定,本局决定给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8,500元;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处以罚款人民币151,500元 执法人员签名:田兆伦;xxx 2006年 4 月 12 日 同意上述处理意见 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xxx 2006年 4 月12 日 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处罚依据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可以执行上述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处罚。 签名:xxx 2006年 4 月12 日 同意上述处理意见,同意审批 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xxx 2006 年 4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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