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单金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中山。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玉英,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城关镇中山。
委托代理人:徐钰萍,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锡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再审申请人单金华、何玉英因与被申请人郭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单金华、何玉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修凯 审 判 员 陈少林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黎云香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998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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