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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准入、评审、考核

2024-01-01 来源:九壹网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

项目准入、评审、考核、退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入区项目管理,全面提高开发区运行质量,确保我市开发区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入区工业项目准入、评审、考核和退出制度:

一、项目准入制度

第一条 入区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须报经国务院或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和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开发区。

第二条 入区工业项目应当达到国家及省、市相应的环保规定要求,必须编制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并通过审批,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条 入区工业项目必须技术成熟,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第四条 入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家级开发区(包括社棠工业园、东十里工业园、二十铺工业园、下曲工业园)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以上;省级开发区在1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市级开发区在800万元以上,每亩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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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强度在80万元以上;县级开发区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由各县区自定。

第五条 入区工业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成立开发区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要求、环保消防、税收贡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及布局安排等进行全面论证,项目通过评审论证后,方可签订入区投资合同。

第七条 入区项目的投资合同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

第八条 入区项目的建设期限通过投资合同进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是一次性投资,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3亿元并分期建设的,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并分期建设的,总的投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入区项目用地面积根据项目的性质、类别、规模、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和建筑系数等方面情况综合确定。建筑密度必须大于或等于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必须小于7%;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但因特殊生产工艺要求需要安排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特殊行业根据相关规范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上述指标通过项目建设平面规划图纸审核及投产后综合验收进行把关认定。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入区项目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必须实现税收每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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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二年必须实现税收每亩2万元以上,第三年必须实现税收每亩3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项目评审制度

第一条 项目业主将入区的相关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

由专家组5—7人及发改、环保、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

专家组组成人员:根据项目行业性质,从开发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库内邀请。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库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建立。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选定。

项目评审会议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主持召开。评审费用由拟入区项目业主承担。

第三条 项目评审会议议程

1.项目业主介绍项目概况;

2.部门领导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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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组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意见。

第四条 项目评审会议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及意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工艺水平、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研发能力等进行论证,评价项目的科技水平;

3.对项目的选址、用地面积和用途、平面布置方案、主要建筑和功能、容积率及水、电、气、煤等使用情况进行论证,评价其公共资源利用水平;

4.对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的产生、排放、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论证,评价其环境影响;

5.对项目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是否产生或属有害、有毒、易燃、易爆、腐蚀、辐射等危险品,其种类、数量、储运以及保障措施及对防火、防震、防洪、防空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价其公

共安全的保障;

6.对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纳税能力、财务评价、风险防范、就业安置、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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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价其经济社会效益;

7.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资金真实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保障、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等项目实施的必备条件进行论证,评价其实施的可靠性。

第五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要按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评审的项目提出具体的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

第六条 项目同意入区后,同时办理规划、用地等前置性预审意见。

三、项目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入区项目立项实施后,企业要按月及时准确地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完成投资、工程建设进度、生产经营等各项财务、工程报表。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对入区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和提供服务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考核组进行。

第三条 考核组将重点考核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筹集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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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手续办理情况;

3.规划执行与土地利用情况;

4.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环保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情况;

6.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等企业管理情况;

7.达产达标情况;

8.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第四条 考核组考核后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考核报告,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分析和评定,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经考核,对能够认真履行投资协议,工程进度快、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由考核组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个别无力投资或未能完全履行投资协议的项目,管委会将根据《土地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投资方的责任。

四、项目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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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经考核,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协商劝其退出:

1.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方原因,半年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2.因投资方原因,造成停工半年以上的。

第二条 经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强制清退出园:

1.从供地之日起,由于投资方原因,1年内不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2.因投资方原因,停工1年以上,形成烂尾工程的;

3.不执行规划,乱搭乱建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限期不改正的;

4.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5.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6.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限期不改正的;

7.以土地证作抵押并办理他项权证,随意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的。

第三条 项目退出后,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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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退出企业,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和一定违约金后,退还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费用。地上附着物限期由企业自行拆除,或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议回收(回收价不得高于评估值的80%);

2.强制退出企业,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费用不予退回。地上附着物由企业限期自行拆除,不按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将视为放弃。

3.强制退出的企业所有经济损失均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五、附则

天水市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

为了支持和促进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升级为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为下一步申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造条件,推动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规范、快速发展,制定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原则和标准。

一、审核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开发区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用地“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二)符合“工业强市”战略规划,具有县域经济特色、主导产业明确,符合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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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集约利用、生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经所在县区政府批准,具有独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享有县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和明确的“管委会”职责,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封闭式”管理。

(四)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运行模式,资源整合,产业聚集,由一个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五)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可建设、发展成为县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新城区。

二、审核标准

类别 名 称 单 位 标 准

一、管理体制和地方财政扶持 实行“管委会”管理体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实施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有明确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和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工集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封闭式”管理。

1、县区政府的财政扶持 万元、% 县区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发展,确定合理的税收留成比例,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二、经济发展 2、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总产值 万元 ≥50000

3、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增加值 万元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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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年度税收收入 万元 ≥2500

三、土地集约利用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用地符合所在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至范围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符合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定;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

5、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 万元/亩 ≥100

6、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位面积产出强度 万元/亩 ≥120

7、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位工业总产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0.6

四、生态环保

8、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 100

9、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染事故发生率 % 0

五、社会责任 10、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社保体系覆盖率 % ≥70

11、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 % ≤1

三、指标说明

(一)地方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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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财政扶持:是指县区政府每年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财政投入资金。(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二)经济发展(产业聚集、结构调整)

2.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生产总值: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年末创造的地区工业生产总值。(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增加值: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年末创造的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年度税收收入: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方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数据来源:税务、财政部门)

(三)集约节约

5.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位面积投入强度:是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位面积产出强度:是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企业单位面积工业产出强度。(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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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位工业总产值能耗(吨标煤/万元):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生万元工业总产值所消耗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各种能源的总量。(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四)生态环保

8.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是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当年设立的应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总数中,实际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项目数所占的百分比。(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染事故发生率: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发生污染事故的概率。(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五)社会责任

10.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社保覆盖率: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人数占工业集中区全部劳动者的比率。(数据来源:人事、统计部门)

11.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每生产1亿元GDP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导致死亡的人数。(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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