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0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半哇——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张金婷李晋玲杨贵华(集美大学福建厦门361021)【摘要】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经由最初的康德主义走向黑格尔主义,最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中趋于成熟,并在此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理论体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中,他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市民社会与法的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羔.其批判观点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关键词】批判黑格尔法哲学马克思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整个形式的最彻底的否定。”基于以上几点原因,马克思开始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著作,通过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围家和法律的结论,走上了创立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体系的道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中,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及法的现象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以及个人与社会、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唯心主义观点。=、对于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家庭关系问题上的批判在市民社会、国家和家庭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此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提出了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唯物主义哲学思维路线。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和体现。是决定社马克思在《莱茵报》|T作的前期,其法学观是以黑格尔主义为其理论根基。但是,随着马克思不断接触社会现实,他的法学观发生了重大改变。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思考以及革命的爆发,促使马克思创作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一、文章的写作背景首先,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形成了马克思的写作动力。1842年lO月至1843年3月,马克思在《莱茛报》工作期间,遇到许多社会经济问题是黑格尔哲学所无法解释的,特别是通过对林木盗窃法的研究和对摩塞尔地区农民生活状况的考察,使马克思认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法律观同社会现实的矛盾。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其次,马克思不为《黑格尔法哲学》一书中晦涩的语言所表现出来的假象所迷惑,作出了既有肯定又有否定的辨证的批判。在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前,已有不少人对《法哲学原理》进行过批判,但只有马克思对此书作出了客观、科学的批判。马克思在这种批判中,没有全盘的否定或全盘的肯定,而是既有否定又有肯定并以否定为主的扬弃。最后,马克思通过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会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有限性领域,是国家的两个理想性环节。伦理理念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是“特殊性的领域”,国家是“普遍性与特殊件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因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对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为当时的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实质上是说,当时革命斗争的形势需要对已成为国家哲学的黑格尔哲学进行批判。马克思写作此文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提出来的理论问题,也是为了扫清革命发展道路上的思想障碍,但更重要的是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当时的德国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所发展。可是在政治上仍然是四分五裂的封建专制国家。德国的资产阶级虽然有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但由于J瞑怕无产阶级反抗运动和斗争,所以同封建势力相勾结,镇压无产阶级的反抗。与此同时,普鲁士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的警察官僚统治,竭力把黑格尔的哲学推崇为普鲁士王国的国家哲学。黑格尔在他的《原理》中,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黑格尔还认为,“绝对观念”在普鲁士国家得到了最完备最终极的表现,普鲁士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最高峰。这些政治观点对德国革命运动的发展起了严重的阻碍作用。为了推动革命运动向前发展,就必须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因为“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不但是对现代国家和对同它联系着的现实的批判性分析,而且也是对到目前为止的个领域而言,国家是它们的“真实基础”和“最高权力”;所以。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家庭和市民社会是达到围家的中介,国家是它们的日的。在黑格尔看来,对法律的认识不能在市民社会中寻找,而只能在国家领域中去寻找,因为市民社会本事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理念为实现自身而将自己外化于其中的有限性的领域。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对此,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政治园家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批判黑格尔把“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辩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万方数据 【黑龙江史志2009.18【总第211)】它的产品的产品。”国家和法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显然,国家和法是被规定、被制约的东西,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通过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否定,确定了从家庭、市民社会到国家的唯物主义观点;同时,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与家庭、市民社会的颠倒,使得自己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质的飞跃。三、对于黑格尔在私有财产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批判在私有财产和法的关系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此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提出了社会内部的一切矛盾,其根本原因都是私有财产的观点。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私有财产被当作整个市民社会的基础,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和法律是统治和支配市民社会私有财产的因素。国家规定和支配私有财产,长子继承制就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证明,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长子继承权只有和政治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否则是注定要灭亡的。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现象是附属于国家政治,由此把长子继承制作为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证明。马克思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表现为财产,法和财产关系的联系是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内容。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长子继承制的分析后指出,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的结果,是固化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最发达的私有财产,不是国家决定着私有财产和长子继承制,而是私有财产决定着政治国家和长子继承制。所谓政治国家支配私有财产,是指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本质的体现。因此,马克思说:“‘独立的私有财产’或‘真正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国家制度的支柱’,而且还是‘国家制度本身’。”“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长子继承制并不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证明,相反,凡是存在长子继承制的地方,整个国家制度都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在马克思看来,所谓“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的说法,实质是用以维护私有财产制度、掩盖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对此,马克思做出了如下的阐述:“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马克思在私有财产和法的关系问题上提出了国家制度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产物,社会内部的矛盾、无产者和有产者的斗争,其根源都是私有财产。四、对于黑格尔在国家与个人关系问题上的批判在国家和个人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原则。提出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统一性原则。黑格尔认为,“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这就是说,个人若脱离国家,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他就失掉了“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换言之,他就丧失了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在黑格尔看来,人生下来就是国家的公民。人不能脱离国家而只能依赖国家。国家是自由或维护自由的最高权利,作为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自由人的最高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困家利益。因此,黑格尔得出的结论是: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在国家与个人关系问题上的观点实万 方数据111质上是抬高国家、贬低个人。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不是从现实的人引申出国家,反倒是从国家引申出现实的人。”“黑格尔想使人的本质作为某种现象中的单一性来单独活动,而不是使人在其显示的人的存在中活动。”黑格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抽象地、单独地考察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视为对立存在。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对人民权利的轻蔑态度,他认为,既然国家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国家的职能的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个人是现实的主体,也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人的本性是人的社会本质,国家的职能只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要重视个人的权利,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作用。由此可见,马克思在国家与个人关系问题上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重视个人的权利,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的独立作用,超越了黑格尔抬高国家、贬低个人的观点。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意义马克思通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市民社会与法的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也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辨证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经历了几百年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后,已经形成浓厚的人文精神,即个人为本位的权利观念。同时,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的过度膨胀也会要求围家权力的适度干预。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中国并没有经历真正意义上的以市场交换和契约自由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模式,以交换自由为基础的平等和权利意识就得不到充分发展,这种过于强大的国家主义阻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因此,法治意识和个人权利的观念也就比较薄弱。当代中国在经济上选择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运行方式,将改变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个人、社会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既有格局,传统的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国家主义,必将伴随着公民权利体系的成熟而逐渐衰退。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既要警惕黑格尔的那种抬高国家,贬低个人的国家至上主义,又要防止过分排斥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因此,合理地分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范围,处理好国家、市民社会与法的关系,将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参考文献:【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f2】徐春庆.批判及批判的逻辑——解读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7。(1):8一lO.『31朱学平.异化的扬弃:从政治批判到社会批判【J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7,(5):78—83.【4l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作者简介:张金婷(1983一),女.山东龙口人,现为集美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通讯作者:李晋玲(1965一),女,山西长治人,集美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张金婷, 李晋玲, 杨贵华集美大学,福建,厦门,361021黑龙江史志
HEILONGJIANG SHIZHI2009(18)
1.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 19822.马克思思格斯选集 1995
3.朱学平 异化的扬弃:从政治批判到社会批判[期刊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5)4.徐春庚 批判及批判的逻辑--解读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期刊论文]-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7(01)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95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iljsz20091806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