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生日期更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出具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凭据;有工作单位的,还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县(市、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更正。
公民因参军、就业、升学、结婚、退休、知青子女为提前返京入户等个人目的虚报年龄,要求改回实际年龄的。提供真实年龄的有效凭证(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分局审批。
没有出生证明的市民,在办身份证时要改年龄的,得回原籍派出所开具原始户籍登记证明和一份解释当时年龄更改原因的证明,原来办有身份证的,还得出一张身份证编码的证明,才能提出更改申请。
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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