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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买卖商品房合同

2023-06-11 来源:九壹网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  市  【区/县/市】 【乡/镇/街道办事处】 【路/街/巷】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所在区县代码为 。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地类用途为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其他】,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容积率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现售备案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项目)第  【幢】______【座】_____单元  层 号房,【房屋代码:】该商品房所在楼层的起始层为  ,终止层为 ,层高为 米。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2. 建筑主体: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层;主体结构为【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有】【无】电梯。

  3.房屋居室:该商品房为【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五居室】【 】,有室厅厨卫____【 】;该商品房有____个阳台,其中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4. 实测面积: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5. 户型结构: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为【平层】【错层】【复式楼】【跃层】。

  6. 房屋类型: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房屋类型)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车库】【车位】【其他: 】。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已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网签备案或【 # 】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

  成损失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2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不含装饰装修)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按【套】【基本单元】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4. 按照计算,该商品房(不含装饰装修)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该商品房【有】【无】装饰装修,装修工程价款为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该商品房(含装饰装修)全部价款合计为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_______】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应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首付加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________】。买受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占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_____%。

  余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余款(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向________________(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__*1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30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五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3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10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3 、项所列条件(备注:第1、第2项必须且只能选一项,其他项可多选):

  1.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3.该商品房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实测绘);

  4.满足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实现一户一表。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实现一户一表。

  由于该商品房为标准厂房,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一户一表,但出卖方将实际为买受人安装一户一表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实现一户一表。

  该商品房为标准厂房,不敷设燃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3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如买受人需开通以上基础设施设备中第3、4、5、6项,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敷设开通。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月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年月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

  7.学校:年月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负责建设直至达到建设规划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 年 * 月 *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1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前,仍有到期应支付房款或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期房款、税费、面积补差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付违约金等)没有付清的(存在银行贷款的,全部银行贷款金额应划入出卖人指定账户),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90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3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

  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诺整改直至达到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绝收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诺整改直至达到国家及行业合格标准,由此导致交房延误的,由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3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买受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应及时通知承建单位整改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绝收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五。

  (三)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而拒绝收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六。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入驻后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荷载、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 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10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章 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出卖人应当登录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将本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现售合同网签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_____见附件九: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______*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60个工作日内______(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3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_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赔偿损失。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 年 * 月 * 本合同签订之日到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___*1.20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元/月/?套】;商品房在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出卖人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按第_1___种方式处理:(备注:第1、第2项必须且只能选一项):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七)。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由出卖人另行提供给买受人。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出卖人不代收买受人因购买商品房应缴纳的契税,买受人应按规定自行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出卖人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其他】【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九)。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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