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双方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现将甲方葛针园苗圃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恪守:
一、标的物:
甲方葛针园苗圃土地一宗,座落在 县 镇 村,土地总面积为11.53亩(见公路局苗圃示意图):
二、地面附着物
(一)院内附着物:砖混平房1栋共4间(门窗齐全完好,房顶无漏雨),大门、围墙、简易厕所齐全配套,压水井1眼。
(二)其它附着物
1、深水机井1眼;
2、合欢树苗4亩*20xx棵*0.5元=4000元(市场价,下同);
3、法桐树苗2亩*20xx棵*5元=20xx0元;
4、楝子树苗1亩*5000棵*0.3元=1500元;
5、臭椿树苗1亩*1000棵*4元=4000元;
6、绿化草皮1亩(667M2)*5元/M2=3335元。
三、承包单价
每亩每年180元(按11.53亩计算)。
四、承包期限
承包期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交款方式
合同生效之日,按照承包年限,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承包款(现金支付)。
六、约定事项
1、承包期内,乙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承担承包土地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及其与承包土地有关的各种纠纷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承包土地不受侵犯,土地面积不得减少,承包期满如数交还甲方(11.53亩)。
3、承包期内,乙方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在承包土地内挖沙取土。否则,除由乙方恢复原地质地貌外,并终止合同,由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地面现有苗木,按照本合同第二款的市场价,乙方必须一次性现金购买(臭椿树苗由甲方处理)。
5、承包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房租费,每年按1500元计算,按承包年限,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承包期内,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保护好现有的深水井设施。否则予以赔偿5000元。
7、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地面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特殊情况需书面请示甲方,待甲方允许后方可实施。合同期满,乙方建造的不动产一律归甲方所有;可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其相关费用。
8、承包期满,乙方如数交换甲方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如有缺失、损坏等,均由乙方赔偿。乙方如需继续承包,在同等价格及相同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七、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八、其它
1、承包人承包苗圃时,必须有1-2名东平县公路局在职干部职工作为担保人。在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则扣发担保人工资作为赔偿,直至扣满乙方的违约金为止。
2、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路局(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担保人(签字盖章):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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