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7日10时20分左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服务分公司煤棚工段劳务工钱海峰在安徽氯碱化工集团(以下简称安徽氯碱集团)热电分公司上煤皮带机处被挤压受伤,经安徽氯碱集团医院现场急救,并转送市第二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总工会、市经委、市瑶海公安分局红光派出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现已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市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审理了事故调查组呈报的《实业有限公司“1.17”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以此为基础,经研究,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作出如下决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员工钱海峰操作不当,手臂违规进入皮带传动部位,安徽氯碱集团热电分公司煤料输送设备为敞开式皮带输送,从动滚筒和输送皮带离操作面高度不足2米,没有采取有效的机械防护措施。事故间接原因是xx公司隐患排查诊断能力不足,安徽氯碱集团没有告知劳务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xx公司安全检查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深入,没有及时发现职工违规操作等行为。责任追究分别为:
一、xx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鉴于该公司系集体劳服企业,经济基础条件差,又处于企业改制阶段,企业经营运行困难,并已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经研究,免予经济处罚。
二、xx公司服务分公司劳务工钱海峰违规操作,手臂进入皮带传动部位,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xx公司安全检查不力,没有排查诊断出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职工的违章行为并加以制止,xx公司服务分公司负责人钱家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四、xx公司主要负责人韩阳,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该公司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安徽氯碱集团热电分公司没有告知劳务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热电分公司负责人姚怀洲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相关部门要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防范相关事故再次发生。xx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把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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