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_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______1。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__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__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
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
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
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__)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__)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__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__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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