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充分发挥乙方在个人金融领域全方位服务的优势,满足甲方多层次的银行服务需求,促进甲、乙双方的多方位金融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甲方员工(以下简称“收款人”)的□工资,□奖金,□福利费、□拆迁款,□失地补偿款,□企业改制安置款,□信托资金到期款,□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其他: 等的代发业务。
2、甲方在征得收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收款人办理以下业务:开立个人Ⅰ类结算账户、柜台开立的Ⅱ类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类”)或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用于以上代发业务,配合乙方完成收款人《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收集,提供《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账户批量开立申请表》(见附件1),委托乙方将代发资金转入收款人个人账户;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开立个人账户所需的收款人身份证明、《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等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按规定为收款人开立个人Ⅰ、Ⅱ类结算账户或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其中:
开立的Ⅰ、Ⅱ类户借记卡或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在收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办理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启用前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开立的Ⅱ类户借记卡从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开立的活期一本通储蓄账户,支持现金存入、资金转入以及现金支取交易,不支持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4、甲方及收款人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5、乙方为甲方提供柜台,企业网上银行两种代发业务办理渠道,甲方须遵守各自对应的约定。
6、甲方选择通过柜台办理代发业务的,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1)为保障代发业务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甲方同意采用“代发数据加密方式实现代发”:□是 □否。选择“是”,则甲方保证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代发数据加密业务USBKEY领用条款》(见附件5)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 __日内支付给乙方USBKEY制作成本费用 元。USBKEY编号为 (8位)。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规定格式的代发明细清单(见附件2)或批量代发业务申请书(适用于代发数据加密方式实现代发的情况,见附件5)及电子数据文件(见附件3),并在代发清单或批量代发业务申请书上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甲方应保证代发数据清单或批量代发业务申请书与电子数据的内容完全一致,以及清单或申请书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因甲方提供的代发数据资料错误而造成代发资金发放不成功或发放错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代发清单中所列示的卡号(账号)进行资金划转,对于非加密方式代发,如校验方式选择“不校验(即不检查户名和证件号码,根据账号直接入账)”,甲方提供纸质代发明细清单、代发电子文件中客户“姓名”、“证件号”应全部为空,否则代发校验方式不可选择“不校验”。
(4)乙方办理完成代发业务后,应向甲方提供打印电子业务印章的成功、失败入账清单。对于代发不成功的业务,甲、乙双方应查找原因,由甲方重新提供代发数据后,再按代发业务流程办理。
(5)乙方为甲方办理代发业务,按每笔 元收取代发业务手续费。甲方应在每月结束前向乙方支付。
(6)甲方应及时划转代发资金,因资金划转不及时而造成代发业务延误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7、甲方选择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代发业务的,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按照对公网银申请材料及本协议,为甲方基本存款账户开通“代发工资”功能,为甲方其他结算账户开通“其他代发”,或为甲方开通“专属代发”,以上功能开通须经乙方审批。
(2)甲方 □是 □否申请办理网银“专属代发”,若选择办理,甲方须向乙方申请开立专属内部账户(账号 )用于网银“专属代发”业务,并应从甲方他行基本账户将代发工资款项主动汇入该账户,用于代发工资。
甲方代发业务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3)甲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上传代发数据,系统自动代发款项。乙方根据甲方上传的代发数据中所列示的卡号(账号)进行资金划转,甲方可选择是否校验收款人其他信息及校验方式,乙方将根据甲方选定的方式校验收款信息相符后入账。
(4)甲方办理完成代发业务后,可下载代发成功、失败清单。对于代发不成功的业务,甲方后续可以在文件中直接修改并上传提交或者下载后修改并上传提交。甲方网银“专属代发”发生失败的,乙方应电话联系甲方预留联系人,根据与甲方联系人的电话沟通结果,将代发失败款项原路退回甲方他行基本账户,或转入甲方专属内部账户、供甲方再次网银代发。
(5)甲方须对代发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由于甲方输入错误而造成代发资金发放不成功或发放错误的,由甲方负责。
8、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则甲方应从其银行基本存款帐户上划转代发款项。甲方未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将代发工资款项从基本账户开户行办理主动付款到乙方,通过支付系统汇入的,应在付款用途中注明“代发工资”字样;通过同城票交提入的,应在进账单的“收款人账号”栏内注明“代发工资”字样。若甲方在乙方已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则甲方应先将该账户的取现资格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再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9、在甲方征得收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为收款人开通网上渠道和手机渠道的信息查询功能,该功能仅限于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和简单的投资理财功能,不具备对外转账功能。收款人如需开通网上渠道和手机渠道的转账、支付等动账功能,可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必须提供收款人姓名及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若因未提供手机号码,或提供的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造成个人网银业务签约不成功、延迟、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选择开通“网上渠道和手机渠道的信息查询”功能须遵守《中国光大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服务客户须知》(见附件6)。
10、在甲方征得收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账户批量开立申请表》上的选择开通“短信通”功能,必须提供收款人姓名及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若因未提供手机号码,或提供的手机号码有误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变动短信送达失败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选择开通“短信通”功能须遵守《中国光大银行短信通服务客户须知》(见附件8)。
11、在甲方征得收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为收款人开立Ⅰ、Ⅱ类户借记卡时,可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账户批量开立申请表》上的选择为持卡人批量开通“定存宝”功能,持卡人主账户保留金额统一为 元(最低金额为1000元),理财账户存期统一为 天/月/年(存期为1天、7天、3个月、6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任选其一),若持卡人需要对保留金额、存期进行调整,应到光大银行任意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变更手续。选择开办“定存宝”功能须遵守《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代理理财业务客户须知》(见附件4)。
12、乙方视甲方资质情况,在满足乙方相关授信要求的前提下,为甲方(限企业部门总经理、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科、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提供“信用贷款”,同时,甲方对申请“信用贷款”的下属职工负有以下义务:
(1)甲方对有意申请乙方“信用贷款”的下属职工,负有推荐义务,甲方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向乙方提供下属职工的真实职务情况。
(2)甲方下属职工在未结清乙方“信用贷款”或未增加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停止在乙方的代发业务。
(3)甲方下属职工申请的乙方“信用贷款”出现逾期等非正常状态时,甲方负有协助催收义务。
(4)甲方下属职工在未结清乙方“信用贷款”的情况下,出现离职情况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且在下属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或增加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的前提下,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5)在甲方提供借款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按__(月/季)向甲方提供下属员工申请“代发薪资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的明细清单,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详情以及贷款质量情况等。
13、若甲方连续三年未通过乙方办理代发资金业务,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与甲方的本协议。
14、若甲方在我行开立的作为代发资金来源的结算账户销户,本协议自动终止。
15、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为收款人办理有关业务未经收款人同意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1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7、双方发生争议时,如协商不能解决,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留印鉴:
甲方(公章): 乙方(柜台业务专用章):
联 系 地 址: 联 系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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