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深入地开展护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进入防火期,各县(区)、总场要结合各自防火特点和不利因素,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为主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广度,保证宣传教育深度,提高宣传教育成效。一是要组织专门队伍,出动宣传车深入重点林区乡(镇)、村社和集贸市场,采取播放护林防火录音带,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办扳报,墙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二是在重点林区主要路口、路边、保护区、森林公园设立醒目的防火警示碑牌,悬挂横幅进行宣传。三是充分利用大型集会和节日活动,举办图片展,开展法律咨询,组织宣传队上街进行宣传。四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知识竞赛、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五是利用清明、五一等重要节日,集中进行宣传。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林区浓厚的防火舆论氛围,使林区大事防火第一的思想深入人心,使护林防火变为林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认真落实护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县(区)、总场要严格落实护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五条标准”要求,加大政府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发挥好政府职能在护林防火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护林防火工作组织严密、科学高效。林业部门要抓好落实,层层签订责任书,划分责任区,形成市、县(区)、乡、村,局、场、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重点火险区防火责任要落实到人头、地块。
三、建立健全依法治火的护林防火长效机制。各县(区)、林业总场要充分发挥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政部门执法管理职能,要针对当前林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近期集中警力,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斗争和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危害林区秩序,破坏森林资源的滥伐、盗伐、贩运、非法收购加工木材、毁林开荒、乱占林地、乱采滥挖、林区纵火,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林区群众生产、生活、上坟、春游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用火人员的处罚力度。对在林区戒严区、高火险区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人员,要严惩不贷、以儆效尤,从快从严打击各种涉火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相关人员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大对林区从事开矿、林副生产用火的清理,并与生产单位签订防火责任书,同时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隐患。通过有效开展严打专项斗争和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教育群众,进一步规范用火行为,确保林区秩序长治久安。
四、切实加强护林防火的基础工作。各县(区)、总场要强化管理基础,继续完善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在重点林区要设立乡(镇)护林防火大队,村级护林防火中队。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研究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的社会化投入机制。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物资储备库建设,对扑火机具、防火设施、通讯器材、运输车辆等要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各县(区)、林业总场要逐步建立预警体系,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合理划分护林防火区域,认真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
逐步完善扑火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要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演练,进一步理顺各种指挥关系,切实提高护林火灾处置能力,不断提高护林防火工作成效。
五、严格坚持森林防火期值班和火灾报告制度。在防火期,各县(区)、总场要克服经费紧缺的困难,积极为防火值班创造条件,及时排班定员,按时上岗到位,电话、传真、昼夜值守,电台要定时联络。市与省防火办联络时间为每天上午10:00至10:30,下午2:30至3:00,联系频率为6345mhz。市与各县(区)总场联络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10:00,下午2:00至4:00,联系正常频率为7878mhz,预备频率为7890mhz。各县(区)总场与基层场、站联络时间和频率由各县(区)总场自定。节假日和防火紧要期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带班,严禁脱岗、漏岗、无人值班的现象发生,确保通讯畅通,上报下达及时、准确。要认真核查上级林火监测部门通知的火点,一旦接到核查通知,要立即行动,认真核查,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对发生的森林火灾、火警、荒火在组织扑救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对有火不报、迟报、大火小报、漏报延误扑救时机造成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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