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X年x月3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路5号西区40号楼4单元403号。
被告:,男,X年10月3日出生,住X市X区路5号西区40号楼4单元403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位于X市X区路5号西区40号楼4单元403号住房归原告所有。
3、判决分割鑫风科技原始股票。
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扶助费 元。
5、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6、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元。
7、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xx1年间,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恋爱,于X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并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双方婚姻持续到x5年x月,原告发现被告开始隐瞒收入,并与其他女人来往密切,经常借故不回家,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原告为了维护和珍惜与被告的婚姻,多次对被告进行劝说,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但被告执迷不悟,依然与第三者保持暧昧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苦心规劝反当成了阻碍,对原告多次进行殴打。x5年x月23日
被告在其单位当众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脸部、颈部等多处受伤,无法正常上班。原告用鲜血捍卫着自己的婚姻,但却打动不了被告的心。x5年3月原告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立下了书面保证,表示痛改前非,与原告好好生活,原告撤回了起诉。但在原告撤诉后的日子里,被告并没有履行保证诺言,仍然恶习不改,原告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精神已无法承受打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只有与被告离婚才能走出失败婚姻的困境,精神才能得到解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