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男,汉族,1x5x年x月2日生,住XX乡——加油站负责人。
被告湖南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回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壹拾陆万元(1.xx元)给原告。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从x年开始建立购销业务关系,原告作为卖方卖柴油,被告作为买方购买柴油。x年被告购买原告柴油出现欠款现象。x年x月3x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柴油款5x元,限一个月付款。x年1x月x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柴油款x元。x2年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油灌款和油灌租金3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找借口不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龙某
x3年x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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