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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书 篇12

2024-07-18 来源:九壹网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地址:长沙市岳麓区*8路号。电话:0731-823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路。电话:138*8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1、中路**小区写字楼价值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的房产。

  2、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账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xx年7月1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20xx)岳民初字第010号】。

  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xx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申请人,并支付了相关利息。据此,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敬礼!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办事处

  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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