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是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二是对领导机关依法履职的明确规范。
1.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
2.因履行职责需要;
3.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环境;
4.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三是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其他违纪违法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