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