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行为的认定可结合多种情形,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没有劳动关系和财务管理关系,挂靠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等。此外,挂靠行为还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采购和租赁情况等。以上是关于借用资质和挂靠行为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
一、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出借资质的出借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出借企业要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如果其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损失,依照《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出借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认定挂靠行为时,可以综合考虑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参与招投标、缺乏产权、劳动关系和财务管理关系等情形。此外,挂靠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以及工程款支付和建材采购等方面的特征也可作为判断依据。最后,还需注意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的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