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一、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