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限定时间。(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