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报方法及数据来源
基本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生办,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乡、县、地、自治区各级报表通过报表汇总软件自动生成。乡(镇、街道)计生办所填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居、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
二、统计对象
所辖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3、“女性初婚人数”指统计期内第一次结婚的妇女人数;“早婚”指汉族妇女19周岁及以下(少数民族妇女17周岁及以下)初婚,“晚婚”指汉族妇女23周岁及以上(少数民族妇女21周岁及以上)初婚。
4、“采取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统计对象使用各种避孕方法的人数。“其它”指中草药、安全期、体外排精。如一对夫妇同时使用几种避孕方法,只统计一种,以近期、有效者为准。离婚、丧偶妇女如仍使用避孕方法,不计入“采取各种避孕方法人数”中,计入后表的“未避孕人数”中。
(三)未避孕、技术服务情况统计表
1、“未避孕人数”中的“不育症”是指希望怀孕、不避孕2年及以上从未生育过;“哺乳期”是指生育42天内未采取避孕措施。
2、“本期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例数”指统计期内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例数。“人流”、“药流”指怀孕3个月及以内用手术或药物人工终止妊娠;
“中引”指怀孕4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大引”指怀孕7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长效避孕针”是指3个月注射一次的具有较长避孕效果的避孕针剂。
(四)领证情况统计表
1、“期末领证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所有已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数。
2、“其中:母亲49周岁内领证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母亲在49周岁及以内的领取《光荣证》家庭数(不考虑子女的年龄)。
3、“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情况”只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统计。
4、“其中:一方农村”统计数含在“农村”统计数之内,指夫妻双方一方为农业户口等情况只享受一半一次性奖励金的家庭。
(五)育龄妇女年龄别出生情况统计表填报五岁一组年龄组及20—29岁生育旺盛期年龄别的妇女人数和生育人数。具体填报下列年龄组(别)数据:15—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4;35—39;40—44;45—49。
某一年龄组(别)“妇女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时该年龄组(别)周岁年龄的妇女人数,“生育人数”指该年龄组(别)妇女在统计年度的全年生育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