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签合同违约应该怎么办
签合同违约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纠正合同履行不当、消除履行缺陷的具体措施,包括维修、更换、重作、退货、降价或报酬、服务费、赔偿损失等;
3、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合同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经济赔偿;
4、支付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5、定金。是指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双方先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