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作抵押的财产有: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
(二)运输工具;
(三)海域使用权;
(四)建筑物和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五)在建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述所列财产全部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