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强行征用农民土地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申请听证。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
具体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形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形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形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收土地的流程: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进行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