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提高会议质量、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发挥工会委员会在学校权益维护、民主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二条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三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前,由工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时间及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相关文字材料,原则上提前三天发给与会人员。
第四条工会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工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工会主席签发后,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对外传达公布。
第七条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宜传达、不宜公布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者按组织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事项。以下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三)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
(四)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代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事安排以及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六)工会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推荐,以及确定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七)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会议表决
第九条会议如有表决事项,应当在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达成基本共识后再行表决;表决事项应当由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条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或在征求与会委员的意见后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