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是指公民合法收养的得不到父母抚养的子女。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该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