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认为不合理。
(二)认为律师行为侵犯自己的利益。
(三)认为律师的行为违法。
律师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6)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9)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1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1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1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6)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17)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18)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认为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违法。
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