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停止建设,并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