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动产出售价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动产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动产,优先受偿出售动产的价款。权利质押是指依法可以转让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股份和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权利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