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公租房管理规约物饲养管理规定应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19至次日7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养,不得出户。犬在物业区域内排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游乐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类对他人员造成伤害的,领养人需要承担医疗救护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