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独立的犯罪形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故意犯罪。基本犯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如果没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则无结果加重犯可言。
2、造成加重结果。加重结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同样也不能认定构成结果加重犯。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的结果;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该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3、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的客观依据,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同时,该因果关系也是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或因素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体现了意识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罪过,至少是过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含故意。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