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
一、根据司法实践,故意杀害主要包括哪些?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2、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二、如何收集故意杀人罪证据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不仅有第一现场,而且还有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
①作案工具。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很多情况下,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②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③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④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以便作勘验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