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各项信息原则上不应变更。如遇出生医学证明不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须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到原签发单位办理变更。如符合户籍登记要求的,不予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