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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什么?

2023-09-30 来源:九壹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具体化,其主要区别为:
1、制定机关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讨论通过并由总理以总理令的形式发布;
2、规定的内容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比较抽象笼统,实施条例规定的比较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3、法律效力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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