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材料: 1. 营业执照 、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法人代表 身份证 复印件; 4. 社会保险 登记表(可在窗口领取需加盖单位公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 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