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