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更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限于仲裁程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员的不正当行为,对裁决实体问题错误申请撤销裁决法律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一般来说,当仲裁庭作出了最终裁决以后,是不能够再进行更改的,但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比如说程序上出现了严重的错误等等情况,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