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二百一十五条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规定。区分了债权行为和与物权行为。本条规定:1、不动产物权变动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上述两项表明:合同效力与登记、交付等物权行为无关;而登记、交付行为不完成,即使合同有效,物权效力也不产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