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同时主张吗
不可以。民法典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哲学把世界分为物质和精神,因此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相应的可划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或称为非物质损害)。侵权行为致人死亡造成的损害也是如此,因生命本身不可赔偿,此时的损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损害,而是死者的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2、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死亡赔偿金赔偿的目的有多种学说,近亲属“逸失利益”赔偿说渐渐为人们所接受。张新宝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用来维持死者近亲属未来的生活水平,死亡赔偿金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或对生命价值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一系列损害:为受害亲人支出救治费用和丧葬费用,为照顾亲人发生误工等“纯粹经济损失”;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精神痛苦。相应地侵权死亡赔偿也应包括相关财产损失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三部分。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死亡赔偿的一部分,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降低这一损害(逸失利益)的赔偿3、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命运。民法典立法草案第一稿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二稿规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二者选其一,不可并列,
第三、四稿采草案第一稿,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不再单独存在,而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纳。从立法过程的脉络可看出,侵权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中,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并非是立法者的疏漏。既然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赔偿近亲属的逸失利益,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死亡赔偿金吸收也是应有之义。死亡赔偿金是每个人都不想领取的,宁愿自己生活条件差一点,也不愿意领取赔偿金。但是如果肇事人发生事故,致使人死亡是需要赔偿死亡金的。死亡金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个人的收入进行计算的,不满意赔偿金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对于您的问题回答如下:1、具体要看是基于什么原因导致的伤残。2、若是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在赔偿项目中,是有明确写进的,可以同时主张。3、那么其他的原因导致的,应该是可以参照的。你在提出主张的时候,可以将精神抚慰金一起提出。但一般支持额度不会太高,依据各个地方的标准,比如上海的,最高是5万。以上回答,
二、夫妻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主张吗?
可以,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夫妻一方如果在另一方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完全依靠另一方扶养生存的话,作为配偶的“被扶养人”即完全有权利依法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本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扶养其他人的能力,即使配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也会因为受害人自己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而对配偶不具有扶养义务,导致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配偶死亡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其配偶也应当依法享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只不过赔偿标准要将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虑进去。
1、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和被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全部视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进餐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损失后给予受害人的补偿,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么受害人死亡(伤残)后其获得的补偿也不应当超过这个限度,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其配偶也应当依法享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只不过赔偿标准要将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虑进去。除此之外,即使配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那么也会因为受害人自己不具备扶养他人的能力而对配偶不具有扶养义务,导致配偶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配偶已经死亡的话,但是他有一个被抚养的人员,那么此时就需要对于这样的抚养人员进行一定的抚养费用的支出,但是配偶已经死亡了,所以没有人员来进行主张作为自己的丈夫或者是妻子的话,他们是可以有权利来提出这样的要求的。
三、赔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吗?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一般是不能同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在单位或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是在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