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标准一般是15000元左右。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都属于低收入家庭。具体情况:
1.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
2.低收入标准的设定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从全国来看,大致有:
(1)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设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
(2)参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长沙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为当地低收入家庭入住廉住房、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3)按家庭比例确定。如《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4)多项指标综合考虑。
根据区域情况而定,除了北上广等发达城市以外,一般的地区年人均收入15000元左右为低收入人群。
低收入家庭是: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法律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