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未及时结案可向监察机构投诉或起诉。人民检察院可催办案件进展。超长期未结案的原因有:案件审理时间长、当事人众多、鉴定难度大、审判人员畏难情绪、对审限管理认识不到位等。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检察院可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如理由不成立,应通知立案。公安机关应侦查、收集证据,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可拘留或逮捕。
法律分析
派出所迟迟不给结案可以向相关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一般情况下形成超长期未结案件的原因如下:
1、相关的另一案件审理时间偏长;
2、当事人众多,关系复杂;
3、鉴定难度较大,次数较多;
4、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扣除审限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
5、部分审判人员消极等待审限恢复情形的发生;
6、部分审判人员对审限管理的认识不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结语
及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分重要。若派出所迟迟不给结案,可向监察机构投诉或到法院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可监督案件催办,促使侦查工作进展。超长期未结案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案件复杂、鉴定困难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侦查职责,同时规定检察院对立案有监督权。公安机关应依法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采取措施。我们应坚守法治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