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立法大多由技术性规则构成,不仅是商法的要求,而且有深层次的原因。票据立法围绕票据展开,为票据的存续发展服务。为了能使票据发挥经济上的效用,票据法抛开传统交易对个人本位的崇尚,将保护重点转移到社会利益上,强调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维护,赋予了票据一系列的“特权”如文义性、要式性和无因性等,以便于票据的流通和交易的实现。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所得到的启示是:既然票据法为技术性规范,各国在进行票据立法时,不必拘泥于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的限制,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出发,兼顾对社会相对正义的保护,切勿因小失大,混淆主次。换句话说,我们应以是否有利于票据流通和交易安票据签章规则作为票据规则的组成部分,不仅具备票据法技术性的色彩,而且应体现和严格遵循票据立法的根本理念。无论是票据签章规则的制定,还是运用务必以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最大化为核心,绝不能妨害票据流通和有损交易安全。全作为衡量票据规则合理性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