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程序,包括成立清算组、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和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职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程序与流程的详细解析
破产清算程序与流程的详细解析是指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各个环节和步骤进行全面分析和阐述。破产清算程序包括申请破产、受理、组成清算组、公告与债权申报、清算财产评估、债权核定、清偿与分配等。在破产清算流程中,各个程序相互关联,需要依法进行操作,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详细解析破产清算程序与流程有助于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要求,为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清算组具有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和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等职权。破产清算程序与流程的详细解析对于律师和相关从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能够帮助他们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要求,并为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和解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